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汉祥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4,064,5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26%)的股东许汉祥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4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6万股(含)(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1.4108%)。
一、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许汉祥
2、许汉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许汉祥先生于2024年11月4日与许晓斌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许汉祥先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许晓斌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24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根据许汉祥先生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其协议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已于2024年12月3日办理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目前,许汉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064,5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26%;其一致行动人许春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62,6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41%,许汉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许春栋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827,2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4.6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拟通过挂牌转让的方式以不低于4.57亿元的价格转让全资子公司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新材”)100%股权。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苏州市交易中心”)正式挂牌转让持有的中晟新材100%股权,正式挂牌已于2024年10月22日期满结束。
根据苏州市交易中心出具的《关于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股权公开转让意向受让方征集情况的函》,本次交易共征集到1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苏州泷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泷祥投资”)。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泷祥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持有泷祥投资20%的份额,公司股东许汉祥先生为泷祥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且持有泷祥投资80%的份额。
本次减持系许汉祥先生将通过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获取资金保障获得中晟新材股权顺利进行。
2、股份来源:IPO前取得的股份、送红股
3、减持数量及方式、价格区间、减持期间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情况
(1)减持数量:不超过176万股(含)
(2)占公司总股本情况: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4108%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4)减持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进行。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4年
12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4、许汉祥先生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是否一致情况
许汉祥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作出了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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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许汉祥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1、许汉祥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许汉祥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实施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许汉祥先生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