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12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公告编号:2024-120

  债券代码:110068    债券简称:龙净转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600万股,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1,219,603,479股)的2.95%。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240万股,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的2.6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90.00%;预留360万股,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的0.3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0.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00年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大气污染治理;储能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等。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构成,分别是:林泓富、黄炜、陈家明、廖元杭、张原、丘寿才、陈晓雷、匡勤、罗津晶、李诗、林涛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廖伯寿、蓝昊、廖伟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9人,分别是:黄炜、张原、丘寿才、陈晓雷、修海明、万建利、黄星、安富强、林春源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龙净环保拟实施股权激励。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全职董事、核心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部分骨干员工,共计457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3,600万股,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1,219,603,479股)的2.95%。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3,240万股,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的2.6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90.00%;预留360万股,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的0.3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0.00%。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会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上述“总股本”为截至2024年11月29日公司总股本1,219,603,479股。

  七、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应在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其确定应遵守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内的相关监管规则,不得给公司造成包括合规在内的重大风险。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的24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若因特殊情况调整行权期业绩考核指标的,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2.23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2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12.22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12.17元/股。

  (三)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为12.23元/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九、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按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2.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不含披露日)授出,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考核年度及业绩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出,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按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2.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

  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若因特殊情况调整行权期业绩考核指标的,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个人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可递延,由公司统一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及营业收入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价值成长性的重要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反映的是公司经营的收益成果。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行权,获得收益。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十、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相关法律意见。

  十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一)本计划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

  由于授予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内的会计处理

  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确认的资本公积。

  (二)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以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作为定价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选取2024年12月5日作为估值日,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2.16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2.16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7.33%、16.62%、15.98%(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对应期间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三)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三、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2024年12月20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合计金额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主要是由于四舍五入导致;

  2.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正向作用的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在公示期满后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

  6.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7.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3.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可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加速行权和降低授予/行权价格的情形。

  3.公司应及时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 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尚未授予的权益不再授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 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其尚未获授的权益不再授予,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4.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5.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 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7. 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事宜。

  8.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应当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激励对象不享受投票权、表决权、股息权、转让权及公司清盘而产生的权利;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 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四、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对该等激励对象取消未行权部分的行权资格:

  (1)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期权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当日;

  (2)持有人违反公司禁令,对公司造成极大不良后果以及其他被公司认定为重大违纪行为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期权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公司认定重大违纪行为的当日;

  (3)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期权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当日。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期权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日;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期权计划条件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期权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期权计划条件的当日。

  2.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及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公告编号:2024-118

  转债代码:110068           转债简称:龙净转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2月5日在公司龙岩总部及厦门分部以现场结合视频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林泓富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董事11人,实际参加董事11人,监事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黄炜先生、董事张原先生、董事丘寿才先生、董事陈晓雷先生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属于关联董事,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公司等利益相关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管理层、员工与上市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所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关于制定〈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黄炜先生、董事张原先生、董事丘寿才先生、董事陈晓雷先生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属于关联董事,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规范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落实,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所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黄炜先生、董事张原先生、董事丘寿才先生、董事陈晓雷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关联董事,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所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审议:《关于制定〈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黄炜先生、董事张原先生、董事丘寿才先生、董事陈晓雷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关联董事,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保证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所披露的相关公告。

  五、审议:《龙净环保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现金分红规划》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所披露的相关公告。

  六、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黄炜先生、董事张原先生、董事丘寿才先生、董事陈晓雷先生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关联董事,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保证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决定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中止或终止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等;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政策,制定、调整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确定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等与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有关的事宜;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根据要求制作、申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申请文件,并根据审核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审核意见,回复相关问题、修订和补充相关申请文件;

  5、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前,将授予对象放弃认购的股票份额在授予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6、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完成后,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7、同意董事会决定授予对象是否可以行权并可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宜;

  8、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等;

  9、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办理其他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补充、签署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关于择期召开股东会审议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公司决定择期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待相关事项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提请股东会审议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公告编号:2024-121

  转债代码:110068    转债简称:龙净转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拟实施的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征求公司职工代表意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讨论,形成以下决议: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以争先精神引领奋斗,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强化管理层、员工与上市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经与会职工代表表决,同意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公告编号:2024-122

  债券代码:110068     债券简称:龙净转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龙净转债”赎回(暨摘牌)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4年12月17日

  ●  赎回价格:101.327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4年12月18日

  ●  最后交易日:2024年12月12日

  截至2024年12月5日收市后,距离12月12日(含当日,“龙净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5个交易日,12月12日为“龙净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

  ●  最后转股日:2024年12月17日

  截至2024年12月5日收市后,距离12月17日(含当日,“龙净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8个交易日,12月17日为“龙净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龙净转债”将自2024年12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摘牌。

  ●  投资者所持“龙净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9.92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1.327元/张)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  特提醒“龙净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以避免可能面临的投资损失。

  ●  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1月7日已满足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龙净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龙净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龙净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龙净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龙净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龙净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龙净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1月7日已满足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龙净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12.9元/股),已满足“龙净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4年12月1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龙净转债”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1.327元/张。

  其中,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即1.8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4年3月24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4年12月18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共269天。

  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100*1.80%*269/365=1.327元/张。

  赎回价格=可转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1.327=101.327元/张。

  (四)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登记日前的每个交易日披露“龙净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龙净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4年12月18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龙净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4年12月18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交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相应的“龙净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截至2024年12月5日收市后,距离12月12日(含当日)(“龙净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5个交易日,12月12日为“龙净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距离12月17日(含当日)(“龙净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8个交易日,12月17日为“龙净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七)摘牌

  自2024年12月18日起,本公司的“龙净转债”将在上交所摘牌。

  三、本次可转债赎回的风险提示

  (一)截至2024年12月5日收市后,距离12月12日(含当日)(“龙净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5个交易日,12月12日为“龙净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距离12月17日(含当日)(“龙净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8个交易日,12月17日为“龙净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特提醒“龙净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二)投资者持有的“龙净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三)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龙净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将按照101.327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龙净转债”将在上交所摘牌。

  (四)因目前“龙净转债”二级市场价格(12月5日收盘价为122.135元/张)与赎回价格(101.327元/张)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或卖出,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特提醒“龙净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7-2210288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公告编号:2024-119

  转债代码:110068          转债简称:龙净转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2月5日在公司龙岩总部以现场结合视频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廖伯寿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审议:《关于制定〈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确保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

  三、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关于制定〈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确保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

  五、审议:《龙净环保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现金分红规划》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龙净环保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现金分红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更好的为股东创造长期的可持续的利益。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年12月6日

  ■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龙净环保”)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全职董事、核心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核心骨干员工等,总人数不超过463人。其中,拟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全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9人,合计拟认购员工持股计划104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量的13.85%。任何一名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1,219,603,479股)的1%。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428.56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的资金等。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不得接受与公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751万股,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1,219,603,479股)的0.62%。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额为持有单位,1份额对应1股。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已设立并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的10%,任何一名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的1%。最终份额和比例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参与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如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出售的限制,或公司股票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标的股票未能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相应延长,但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八、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风险提示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能否达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内容属于初步确定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三、若员工最终认购金额较低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

  四、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章  总则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了《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公司全职董事、核心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核心骨干员工和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一)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公司等利益相关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管理层、员工与上市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二、持有人的范围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为:

  1.全职董事、核心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部分骨干员工;

  2.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参加对象及其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具体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额为持有单位,1份额对应1股,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751万股。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463人。其中,拟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全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9人,合计拟认购员工持股计划104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量的13.85%。任何一名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1,219,603,479股)的1%。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加人员及其所持有的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三、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将对有资格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会上予以说明。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及规模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的资金等。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不得接受与公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在标的股份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2023年10月16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截至2024年4月13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7,51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69%,已支付总金额为92,352,131.93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751万股,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11月29日总股本(1,219,603,479股)的0.6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四、购买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取得并持有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受让价格为8.56元/股,不低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股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及考核设置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如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出售的限制,或公司股票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标的股票未能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相应延长,但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及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要求

  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实际可解锁股份数量与锁定期内年度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考核要求及对应解锁比例如下:

  ■

  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或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则对应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公司以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后予以注销,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业绩考核指标的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持有人

  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卖出股票期间的股利和/或股息(如有);

  3.依法参加持有人会议并享有《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除外;

  2.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诺,并按承诺的出资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

  3.按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费用;

  4.按名下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

  5.按名下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买卖股票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取得员工持股计划收益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修订《管理办法》;

  3.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4.授权管理委员会或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

  5.更换管理方或托管人;

  6.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存续期的延长;

  7.监管部门规定或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总裁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网站公告、工作场所张贴通知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不受前述提前通知时间限制,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持有人会议可以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3.每项决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一)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1、由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选举,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管理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选举产生。

  (二)管理委员会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参与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参与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管理方的对接工作;

  5.决定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分配;

  6.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通知方式可以为:邮件、电话、传真等。

  2.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议需经管理委员会委员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及资产处置办法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及其取得的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四、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预期获得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质押、或作其他类似处置。除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进行分配和清算外,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资产进行分配。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管理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定以及《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3.退休、内退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内退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5.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在存续期内,持有人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以个人出资金额全部回购,不再向其他员工分配相关股份。

  1.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擅自离职(指未经公司同意或批准或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擅自离职的当日;

  2.持有人违反公司禁令,对公司造成极大不良后果以及其他被公司认定为重大违纪行为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公司认定重大违纪行为的当日;

  3.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当日;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日;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当日。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另有规定而难以按上述方法处置的,管理委员会将结合该等规定确定合理的处置方法,持有人应当遵守并按照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处置方法履行相应义务。

  (五)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方根据管理委员会的书面授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六)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据前款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

  (七)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方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参与人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八)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七章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一)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董事会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的份额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第六章第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员工持股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相关账户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一)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提前终止持股计划等事项;

  (三)授权董事会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决议的存续期延长等事项;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存续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六)授权董事会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七)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第九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2.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3.公司监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

  6.公司发出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7.召开股东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8.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9.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管理办法》,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10.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主管机构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程序。

  二、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下属公司对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聘用的承诺,公司或下属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下属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三、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