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4-067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钢板材)以2024年1-10月份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和2025年度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目标等有关数据为基础,预计2025年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4,499,060.57万元。
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东晖先生、唐耀武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
(三)2024年1-10月份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鞍钢集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公司均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鞍钢集团是中国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集团,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先进的采选加工能力,同时也具有较强的钢铁行业相关配套服务能力。鞍钢集团与公司长期合作,为公司提供优质的原燃材料、钢材产品、能源动力、辅助材料、支持性服务等,同时也作为客户采购公司部分产品、废钢、废旧物资及综合性服务等。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定价原则是依据市场化原则制定,交易金额上限的设定是基于历史交易量、双方生产能力、服务能力、需求情况以及相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而确定。因此,鞍钢集团有能力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提供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并按照协议约定采购公司商品和服务等。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公司向鞍钢集团公司采购下述产品等项目:包括铁精矿、球团矿、废钢、钢坯、钢锭、生铁、合金和有色金属、焦炭、煤炭、焦化副产品、石灰石、白灰、耐火材料、备件备品、可再生资源、能源介质等。
2.公司向鞍钢集团公司销售下述产品等项目:包括热轧产品、冷轧产品、焦炭、球团、化工产品、钢坯、炼钢渣、炼铁渣(水渣)、原燃料、辅料、备品备件、设备、能源介质、废钢料、废旧物资、报废资产或闲置资产等。
3.公司接受鞍钢集团公司提供的下述服务等项目:包括质量检测计量检斤服务、公用事业服务、租赁服务、运输服务、代理服务、工程设计、建设及监理服务、修理服务、包装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公务用车服务、供暖服务、教育设施及相关服务、文印报纸媒体及其他出版物服务、劳动保护服务、其他专业化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档案管理服务、离退休人员管理、后勤服务、信访服务、保卫服务、信息化服务、招标服务、港口服务、商标使用服务、加工服务、代理服务、生产运行总包服务、其他专业化服务等。
4.公司向鞍钢集团公司提供下述服务等项目:包括运输服务、租赁服务、管理性服务、公用事业服务、研究开发服务、质量检测计量检斤服务等。
5.定价原则:双方确定,按公平原则,采取恰当、合理及公允的计价方法订立关联交易协议。双方进一步确认遵循市场规则的原则,计价体现公允、客观。有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指导价,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照实质上相同或相似交易的市场价格定价;市场价应通过招标、比价及双方公平公正协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及参照可比的市场交易价确定价格;无政府定价、市场价的,按双方协商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
(1)商品互供定价原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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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互供定价原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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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与鞍钢集团签订《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 年度)》,上述协议经双方签订后,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披露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钢铁生产具有较强的连续性,公司大部分原料、服务采购于鞍钢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同时也要销售产品等给鞍钢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均为保证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发生的交易,保证了公司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渠道的畅通,该项关联交易的存续,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有积极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到独立董事3人,实到3人,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计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1)为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2)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交易条款进行,或按(如无可参考比较者)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3)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利益;(4)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九届监事会二十次会议决议;
3.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4-065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
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钢板材)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签订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22-2024年度)》,以及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原材料供应协议(2022-2024年度)》将于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为确保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集团)与鞍钢及其附属公司(不包括本钢板材集团)及其关联人(以下简称:鞍钢集团)在协议有效期满后,可继续获得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相互供应,经过积极磋商,公司拟与鞍钢签订《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根据公司近年与鞍钢集团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结合公司未来生产经营计划目标,约定2025、2026、2027年度本钢板材集团与鞍钢集团之间有关日常关联交易条款及相关交易金额上限。
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与鞍钢签订〈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东晖先生、唐耀武先生回避表决;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与鞍钢签订〈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东晖先生、唐耀武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该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鞍钢通过其控股子公司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76.60%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上限
根据《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本钢板材集团与鞍钢集团之间2025-202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如下表:
单位:亿元
■
(三)2024年1-10月份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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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 77号
法定代表人:谭成旭
注册资本:人民币608.4629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558190456G
主营业务:钢、铁、钒、钛、不锈钢、特钢生产及制造,有色金属生产及制造,钢压延加工,铁、钒、钛及其他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与综合利用等。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人民币4,826.74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522.85亿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880.16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7.88亿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总资产为人民币4,805.94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458.53亿元;2024年1-9月份,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966.09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69.84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鞍钢通过其控股子公司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76.60%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因此鞍钢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鞍钢集团是中国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集团,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先进的采选加工能力,同时也具有较强的钢铁行业相关配套服务能力。鞍钢集团与本钢板材集团长期合作,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优质的原燃材料、钢材产品、能源动力、辅助材料、支持性服务等,同时也作为客户采购本钢板材集团部分产品、废钢、废旧物资及综合性服务等。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定价原则是依据市场化原则制定,交易金额上限的设定是基于历史交易量、双方生产能力、服务能力、需求情况以及相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而确定。因此,鞍钢集团有能力按协议约定向本钢板材集团提供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并按照协议约定采购本钢板材集团商品和服务等。
交易对手方鞍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
1.订约方:鞍钢、本钢板材
2.协议签订日期:2024年12月5日
3.主要内容及每年交易金额上限
(1)本钢板材集团向鞍钢集团采购下述产品等项目:包括铁精矿、球团矿、废钢、钢坯、钢锭、生铁、合金和有色金属、焦炭、煤炭、焦化副产品、石灰石、白灰、耐火材料、备件备品、可再生资源、能源介质等。各年度金额上限(不含税)分别为:2025年人民币277.6亿元,2026年人民币278.15亿元,2027年人民币279.5亿元。
(2)本钢板材集团向鞍钢集团销售下述产品等项目:包括热轧产品、冷轧产品、焦炭、球团、化工产品、钢坯、炼钢渣、炼铁渣(水渣)、原燃料、辅料、备品备件、设备、能源介质、废钢料、废旧物资、报废资产或闲置资产等。各年度金额上限(不含税)分别为:2025年人民币136.08亿元,2026年人民币147.69亿元,2027年人民币158.29亿元。
4.本协议项下之产品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及付款)应通过甲乙双方公平协商及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5.第3条(1)项下产品之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及付款)对本钢板材集团而言不得逊于独立第三方向本钢板材集团销售类似产品交易之交易条款。
6.第3条(2)项下产品之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及付款)对本钢板材集团而言不得逊于本钢板材集团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类似产品交易之交易条款。
7.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的履行期内,本钢板材集团有权自行选择与任何独立第三方就上述第3条列明的任何一项产品发生交易。
8.按双方商定、协议约定或相关收付款管理办法执行结算。本钢板材集团应最迟于每月的十八日就下月实际所需的产品向鞍钢集团发出通知。协定供应的收费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付款时间应由双方参照有关各项协定供应的一般业务惯例商定。
9.定价原则:双方确定,按公平原则,采取恰当、合理及公允的计价方法订立关联交易协议。双方进一步确认遵循市场规则的原则,计价体现公允、客观。有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指导价,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照实质上相同或相似交易的市场价格定价;按照市场价,市场价应通过招标、比价及双方公平公正协商等方式,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及参照可比的市场交易价确定价格;无政府定价、市场价的,按双方协商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
■
如果先前适用于协定供应的政府定价在将来某一日期后不再适用,有关协定供应应按市场价格计价,如无市场价格,则参照实际成本定价,如不能确定实际成本,则由双方商定一个合理和公平的固定价格。
协定供应在将来某一日期,出现可适用的政府定价时,应按政府定价计价。
如需确定一方提供协定供应的成本,该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有关发生成本的完整帐册和记录,并协助另一方核实该等成本。
鞍钢集团公司和本钢板材集团将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确定协定供应各项内容的具体价格,并将具体价格汇总整理为结算价格表,鞍钢集团公司和本钢板材集团应当对结算价格表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鞍钢集团公司和本钢板材集团就协定供应进行结算时,应当遵照结算价格表载明的具体价格。
结算价格表中所载明的协定供应全部或部分具体价格,如因定价基础或据以定价的依据发生变化,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应当予以修订的,鞍钢集团公司和本钢板材集团应当及时协商以重新确定价格,并根据重新确定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对结算价格表进行修订。
协定供应中的部分交易,由于其性质或交易内容的特殊性,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价格并载入结算价格表的,由鞍钢集团公司和本钢板材集团在具体交易时遵照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予以确定。
10.协议生效和终止: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并经本钢板材股东大会批准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除双方以书面方式另行协定外,本协议应从生效日起开始生效,至2027年12月31日终止。
(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
1.订约方:鞍钢、本钢板材
2.协议签订日期:2024年12月5日
3.主要内容及每年交易金额上限
(1)本钢板材集团接受鞍钢集团提供的下述服务等项目:包括质量检测计量检斤服务、公用事业服务、租赁服务、运输服务、代理服务、工程设计、建设及监理服务、修理服务、包装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公务用车服务、供暖服务、教育设施及相关服务、文印报纸媒体及其他出版物服务、劳动保护服务、其他专业化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档案管理服务、离退休人员管理、后勤服务、信访服务、保卫服务、信息化服务、招标服务、港口服务、商标使用服务、加工服务、代理服务、生产运行总包服务、其他专业化服务等。各年度金额上限(不含税)分别为:2025年人民币35.17亿元,2026年人民币29.7亿元,2027年人民币28.71亿元。
(2)本钢板材集团向鞍钢集团提供下述服务等项目:包括运输服务、租赁服务、管理性服务、公用事业服务、研究开发服务、质量检测计量检斤服务等。各年度金额上限(不含税)分别为:2025年人民币1.05亿元,2026年人民币1.25亿元,2027年人民币1.55亿元。
4.本协议项下之服务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及付款)应通过甲乙双方公平协商及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5.第3条(1)项下服务之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及付款)对本钢板材集团而言不得逊于独立第三方向本钢板材集团提供类似服务交易之交易条款。
6.第3条(2)项下服务之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及付款)对本钢板材集团而言不得逊于本钢板材集团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类似服务交易之交易条款。
7.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的履行期内,本钢板材集团有权自行选择与任何独立第三方就上述第3条列明的任何一项服务发生交易。
8.按双方商定、协议约定或相关收付款管理办法执行结算付款。协定服务的收费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付款时间应由双方参照有关各项协定供应的一般业务惯例商定。
9.定价原则:双方确定,按公平原则,采取恰当、合理及公允的计价方法订立关联交易协议。双方进一步确认遵循市场规则的原则,计价体现公允、客观。有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指导价,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照实质上相同或相似交易的市场价格定价;市场价应通过招标、比价及双方公平公正协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及参照可比的市场交易价确定价格;无政府定价、市场价的,按双方协商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
■
如果先前适用于协定服务的政府定价在将来某一日期后不再适用,有关协定服务应按市场价格计价,如无市场价格,则参照实际成本定价,如不能确定实际成本,则由双方商定一个合理和公平的固定价格。
协定服务在将来某一日期,出现可适用的政府定价时,应按政府定价计价。
如需确定一方提供协定服务的成本,该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有关发生成本的完整帐册和记录,并协助另一方核实该等成本。
鞍钢集团公司和本钢板材集团将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确定协定供应各项内容的具体价格,并将具体价格汇总整理为结算价格表,鞍钢集团公司和本钢板材集团应当对结算价格表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鞍钢集团公司和本钢板材集团就协定服务进行结算时,应当遵照结算价格表载明的具体价格。
结算价格表中所载明的协定服务全部或部分具体价格,如因定价基础或据以定价的依据发生变化,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应当予以修订的,鞍钢集团公司和本钢板材集团应当及时协商以重新确定价格,并根据重新确定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对结算价格表进行修订。
协定服务中的部分交易,由于其性质或交易内容的特殊性,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价格并载入结算价格表的,由鞍钢集团公司和本钢板材集团在具体交易时遵照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予以确定。
10.协议生效和终止: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并经本钢板材股东大会批准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除双方以书面方式另行协定外,本协议应从生效日起开始生效,至2027年12月31日终止。
(三)2025-2027年度各类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的确定依据
1.本钢板材集团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一是基于近三年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料、钢材产品等商品的实际发生额,并结合最近五年原燃料价格历史的变动趋势或幅度等因素,以及未来仍可能存在大幅波动等不确定因素。二是考虑到关联方近年来通过技术改造投入可为公司提供的相关原料的品质、产量和供给能力提升等因素,预计未来铁精矿、煤炭、焦炭、废钢、合金等原料采购量将有较大幅度提升。
2.本钢板材集团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基于近三年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实际发生额,以及鞍钢下属子公司未来业务拓展预期对钢材产品、废钢等商品的需求量增加等因素。
3.本钢板材集团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服务
一是基于近三年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服务实际发生额,以及考虑到近年来公司加大超低排改造、智能制造投入,相关方提供后续服务将增加关联交易额。二是公司将充分利用鞍钢集团物流专业化服务平台的协同作用,通过其提供的优质专业化物流服务,进一步促进公司降低物流成本。三是为了实施双碳战略及公司发展规划,未来三年公司仍将持续加大技术改造、智能制造等因素,预计未来三年支持性服务需求将保持在较高水平。
4.本钢板材集团向关联方提供服务
基于近三年向关联方提供服务的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到本钢板材集团综合服务能力和鞍钢集团对综合性服务需求量增加以及未来的价格上涨等因素,预计未来三年的综合性服务关联交易额可能适当增加。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钢铁生产具有较强的连续性。鞍钢集团拥有丰富的铁矿资源储备 和先进的采选加工能力,长期从事原燃材料、辅助材料和能源动力的 开采、供应、加工、制造,是本钢板材集团供应链的一部分,为本钢板材集团持续获得稳定优质的原燃材料供应提供了保障;鞍钢集团拥有较强的钢铁行业相关的工程、技术、物流、运输等服务能力,可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支持性服务。另外,本钢板材集团也会向鞍钢集团销售部分产品、废钢料、废旧物资及综合性服务。
本钢板材集团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本钢板材集团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交易将通过公平磋商及对本钢板材集团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鉴于本钢板材集团与鞍钢集团所建立的长期良好合作关系,及鞍钢集团和本钢板材集团在各自领域拥有的强大实力,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存续,有利于保证本钢板材集团的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本钢板材集团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有积极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不包含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免于累计计算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0元。
六、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到独立董事3人,实到3人,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与鞍钢签订〈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 年度)〉的议案》和《公司与鞍钢签订〈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 年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 年度)》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 年度)》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保证。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交易条款进行,或(如无可参考比较者)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协议就相关交易于 2025、2026、2027 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 年度)》;
5.《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 年度)》。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4-069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九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2024年12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7日。
B股股东应在2024年12月12日(即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本钢能管中心3楼会议室(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钢铁路1-1)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
2.披露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九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和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本钢板材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本钢板材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本钢板材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 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本钢板材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其中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回避表决。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或通讯登记
2.登记时间:2024年12月24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3.登记地点:董事会秘书室(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钢铁路1-1号本钢能管中心9楼)
联 系 人:陈立文、贾晶乔
联系电话:024-47828980 024-47827003
传 真:024-47827004
邮政编码:117000
4.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须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形式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并请进行电话确认,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当地邮戳为准。
5.现场会议费用:会期半天,食宿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所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61
2.投票简称:本钢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股东名称:
委托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及股份性质: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
本人/公司(委托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
特别提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
注:1.上述议案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
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4-063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九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2.2024年12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公司独立董事张肃珣、袁知柱、钟田丽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4.本次会议主持人为董事长黄作为先生,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
该议案事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王东晖先生、唐耀武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 年度)〉的议案》。
该议案事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王东晖先生、唐耀武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的议案》。
该议案事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王东晖先生、唐耀武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
该议案事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王东晖先生、唐耀武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事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王东晖先生、唐耀武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刊登于2024年12月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4-064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九届
监事会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监事会于2024年11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2024年12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人。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卢学柱先生主持。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卢学柱先生、卢伟军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 年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卢学柱先生、卢伟军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卢学柱先生、卢伟军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卢学柱先生、卢伟军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监事卢学柱先生、卢伟军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4-066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的关联
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钢板材)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鞍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年度)》将于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为确保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集团)在协议有效期满后能够继续获得良好的金融服务及资金保障,经过积极磋商,公司拟与鞍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约定2025、 2026、2027年度本钢板材集团与鞍钢财务公司之间有关金融业务条款及相关交易金额上限。
《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约定本钢板材集团每年存入鞍钢财务公司用于结算的资金存款最高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且存款所产生的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年;鞍钢财务公司每年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年;鞍钢财务公司每年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委托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年。
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与鞍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东晖先生、唐耀武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该议案。该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鞍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鞍钢财务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路 31 号
法定代表人:谢峰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118885772F
成立日期:1998年4月12日
主营业务范围: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23年末,鞍钢财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79.92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80.71亿元;2023年度,鞍钢财务公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0.16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32亿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鞍钢财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33.40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82.78亿元;2024年1-9月份,鞍钢财务公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7.23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51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24年9月30日,鞍钢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为26.92%。
交易对方鞍钢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鞍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鞍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因此鞍钢财务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鞍钢财务公司是于1997年8月2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筹建,于1998年3月17日正式成立,并于1998年4月18日正式营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控股股东为鞍钢,占有股权比例为70%。鞍钢财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上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鞍钢财务公司2024年1-9月的平均资本充足率26.88%,平均流动性比例55.51%,均远高于监管机构对财务公司的10.5%资本充足率和25%流动性比例监管要求。鞍钢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不良贷款率一直为零,经营稳健。
2024年1-9月份鞍钢财务公司吸收存款规模为人民币274.66亿元。2024年9月末净资产为人民币82.78亿元。鞍钢财务公司较高规模的吸收存款和净资产完全覆盖了公司的存款,为公司提供了资金支持和防范风险保证。
公司认为鞍钢财务公司有能力履行《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中的相关约定。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2022-2023年度及2024年1-9月份的金融服务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
单位:人民币亿元
■
(二)《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主要内容
1.结算业务
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本钢板材集团与鞍钢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协助本钢板材集团与鞍钢及其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鞍钢财务公司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同时免收本钢板材集团结算业务费用。
本钢板材集团存入鞍钢财务公司用于结算的资金存款最高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且本钢板材集团存于鞍钢财务公司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年。
本钢板材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存放的结算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进行,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厘定(随国家政策变化调整),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鞍钢财务公司向鞍钢集团其它成员单位提供同期同类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2.信贷业务
本钢板材集团可以使用鞍钢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贷款业务。鞍钢财务公司向本钢板材集团提供的贷款利率按市场化原则,且不高于本钢板材集团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利率,如有可能,将给予适当贷款利率优惠;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商业汇票的综合服务业务,费用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高于本钢板材集团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价格标准。
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前述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年。
3.委托贷款业务
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利率不高于本钢板材集团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利率,如有可能,将给予适当贷款利率优惠。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委托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年。
4.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免费提供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包括财务和融资顾问业务、外汇结售汇等其他金融服务。
(三)交易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
1.协议方:公司(甲方)和鞍钢财务公司(乙方)
2.协议签署日:2024年12月5日
3.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双方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乙方开展金融业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3)甲方有权定期(半年或一年)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要求;
(5)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取得甲方相应信息。
4.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双方享有以下义务:
(1)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2)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保密责任;
(3)乙方保证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保障甲方的支付需求;
(4)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或配合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1)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2)乙方发生到期债务不能按时支付、信息系统严重故障影响正常结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3)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情况;
(4)乙方出现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6.出现本协议第5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认为确保其资金安全的必要措施;
(2)中止、终止本协议。
7.其他约定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如乙方依法与其他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合并,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新协议。
(3)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4)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及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终止。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使本钢板材集团获得高效、便捷的资金结算服务
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的资金结算工作提供了先进的服务平台,本钢板材集团对鞍钢内或公司下属各单位的资金收付以及对鞍钢外部单位的款项收付,均可通过鞍钢财务公司结算系统进行网上业务操作,提高了本钢板材集团的工作效率。
2.为本钢板材集团节省资金结算费用
本钢板材集团与鞍钢各成员单位之间、公司内部各下属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均在鞍钢财务公司结算系统上方便实现,不需要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划转,同时与商业银行相比鞍钢财务公司免收结算费用,服务快捷、安全,降低本钢板材集团财务费用,并有利于公司对子公司的资金管理。
3.本钢板材集团的结算资金按协定存款方式确定利率
本钢板材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存放的结算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进行,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厘定(随国家政策变化调整),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鞍钢财务公司向鞍钢其它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本钢板材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的存款用于日常结算,每日存款余额是变动的,因此该部分资金无法用于定期存款,也不能用于其它理财产品。鞍钢财务公司为此项结算资金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有利于本钢板材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4.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贷款和委托贷款服务
本钢板材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的贷款均为信用贷款,贷款利率按市场化原则,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由于鞍钢财务公司比商业银行更了解本钢板材集团生产经营情况,在同等贷款条件下,办理贷款能更加快捷方便。
综上通过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可使本钢板材集团获得良好的服务和资金保障,有利于降低本钢板材集团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对本钢板材集团的经营和发展有积极影响。同时,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约定了本钢板材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可开展的业务范围、定价原则和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了公司利益,可有效防范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五、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情况
为控制和降低与鞍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公司每半年对鞍钢财务公司进行一次风险评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公司董事会认为:鞍钢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未发现鞍钢财务公司与会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六、风险防范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本钢板材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的资金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公司制定了《关于在鞍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七、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不包含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免于累计计算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0元。
八、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到独立董事3人,实到3人,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鞍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交易条款进行,或(如无可参考比较者)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协议就相关交易于 2025、2026、2027 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4-067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订
《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钢板材)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资本控股)签订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将于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公司在上述协议期间未与鞍钢资本控股发生交易)。为确保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集团)在协议有效期满后能够继续获得有效的资金渠道及资金保障,经过积极磋商,公司拟与鞍钢资本控股签订《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以约定2025、2026、2027年度本钢板材集团与鞍钢资本控股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资本控股集团)之间有关产业金融服务条款及相关交易金额上限。
《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约定鞍钢资本控股集团向本钢板材集团提供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综合金融服务等产业金融服务。其中向本钢板材集团提供商业保理服务,存量业务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每年资金综合成本不超过1.25亿元;向本钢板材集团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存量业务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30亿元,每年资金综合成本不超过2亿元;向本钢板材集团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每年服务成本不超过人民币0.2亿元。
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与鞍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东晖先生、唐耀武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鞍钢资本控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鞍钢资本控股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贾文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36.23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39967636X3
主营业务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投融资咨询、企业资产委托管理、项目融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许可审批的项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
鞍钢资本控股的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产业金融业务,可为公司及产业链客户提供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金融及咨询服务。
截至2023年末,鞍钢资本控股总资产为人民币110.66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75.71亿元;2023年度,鞍钢资本控股营业收入为人民币7.90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66亿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鞍钢资本控股总资产为人民币100.26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76.11亿元;2024年1-9月份,鞍钢资本控股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49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0.40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交易对方鞍钢资本控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鞍钢资本控股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鞍钢的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因此,鞍钢资本控股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鞍钢资本控股成立于2014年6月5日,为鞍钢的全资子公司。鞍钢资本控股下属子公司拥有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的业务资质,能够为公司及产业链客户提供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等服务。相关子公司均已积累3年以上的业务经验,自成立以来,为内外部企业累计提供超过人民币170亿元的产业资金支持。
风险控制方面,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风险控制治理架构。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实施业务流程、合同标准化,建立公司制度与流程的经纬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均通过律师审核,严格把控法律风险,建立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搭建以大数据为基础、人工智能为手段的风控系统,实现从线下审核向线上审核的升级,建立公司智慧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偏,成立至今未发生重大风险事项。同时下属保理、租赁公司均已完成行业监管及合规备案。
鞍钢资本控股注册资金人民币36.23亿元,截止2024年9月30日,管理资产规模为人民币100.26亿元,其中货币基金以及其他高流动性的资产规模为人民币73.90亿元,自有资金充裕。2022-2024年鞍钢资本控股资产负债率为27.93%、31.59%、24.09%,截止目前已获得银行融资额度人民币15亿元,同业授信额度人民币13亿元,外部资金渠道畅通。
从鞍钢资本控股集团的业务资质、过往经验、历史交易数据及现有资产规模综合考虑,公司认为鞍钢资本控股集团有能力履行《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 年度)》中的相关约定。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商业保理服务
鞍钢资本控股集团为公司提供商业保理服务,存量业务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25亿元,资金综合成本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保理公司取得的同期同类保理业务的价格,公司每年支付鞍钢资本控股集团的资金综合成本不超过1.25亿元。
2.融资租赁服务
鞍钢资本控股集团为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和经营性租赁等,存量业务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30亿元,资金综合成本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租赁公司取得的同期同类租赁业务的价格,公司每年支付鞍钢资本控股集团的资金综合成本不超过2亿元。
3.综合金融服务
鞍钢资本控股集团为公司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证券化、资产盘活、权益类融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金融优化等服务,服务模式包括不限于引入资金、专业咨询、方案咨询与设计、系统开发及维护等,收取的相关费用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同期可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价格。公司每年支付鞍钢资本控股集团的服务成本不超过0.2亿元。
(二)关联交易协议的其他内容
1.协议方:公司(甲方)和鞍钢资本控股(乙方)
2.协议签署日:2024年12月5日
3.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业务的实际,双方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乙方控股子公司开展产业金融业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要求。
(4)乙方控股子公司向甲方或甲方的客户提供产业金融服务,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取得甲方相应信息。
(5)乙方应协助监控甲方的每日交易金额及及应付的综合成本,以确保相关数额不超过年度关联/连交易上限。
(6)外部审计师在为甲方进行年度审计期间,对双方的关联/连交易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甲方按照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发生额、余额等信息。
4.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产业金融业务的实际,双方承担以下义务:
(1)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2)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保密责任,甲方有权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有关机构的要求对本协议涉及的内容进行披露。
(3)乙方承诺确保其具有资质的控股子公司向甲方提供优质的产业金融服务。
(4)乙方无从事产业金融服务的业务资质,因此乙方自身将不会向甲方提供产业金融服务。
5.如乙方向甲方提供产业金融服务的子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或配合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6.出现本协议第5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解除本协议。
7.其他约定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3)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终止。
四、风险控制
1.公司经营财务部负责对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月度统计分析进行关联交易额度管控,同时对产业金融服务持续关联交易的定价负责,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和相关关联交易协议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积极与鞍钢资本控股集团协商以确保定价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标准。
2.鞍钢资本控股将持续加强产业金融服务总体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全链条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产业金融业务的合规管理,合规审慎开展业务创新,禁止借金融创新之名违法违规展业或变相开办未经监管许可的业务;加强信息科技系统建设,加强运维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借助系统提升风控技术和能力。
3.公司将加强对产业金融服务平台运行情况、产业金融业务开展情况、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把控,并坚持交易背景真实,严防虚假交易、虚构融资、非法获利现象。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鞍钢资本控股集团拥有专业的保理、融资租赁等业务资质及线上化业务操作平台。相对其他类金融机构,对公司产业业务模式和发展战略的了解更加深入,能够更好地贴近公司需求,为公司的产业业务提供有针对性的、便捷高效的产业金融服务。本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签订,为公司持续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提供保障,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必要时利用鞍钢资本控股集团的金融平台开展融资业务,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保障能力。
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公司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率、优化资产结构、控制业务风险。同时通过为公司的合格供应商提供产业金融服务,有助于公司产业链稳定,增强供应商对公司的粘性,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公司董事会认为《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项下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业务中发生的,协议条款是按正常商业条款或不逊于与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款订立,协议项下约定的2025-2027年各年度各项交易金额上限和定价原则是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不包含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免于累计计算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0元。
七、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到独立董事3人,实到3人,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鞍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交易条款进行,或(如无可参考比较者)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协议就相关交易于2025、2026、2027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