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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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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五)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决策文件;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特定期间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九)财务顾问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核查意见。

  (十)其他文件。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首都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礼顺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振弘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建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佳琛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伦洋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仑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中国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东晓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颖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于晓    周飞    雷永清

  财务顾问协办人:

  江小伟    王传浩     王浩歌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毕劲松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首都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礼顺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振弘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建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佳琛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伦洋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仑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中国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东晓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颖

  年     月    日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文投

  股票代码:6007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6层710-324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1、2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北京文资文化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A座442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代表“北京文创定增基金”“屹唐文创定增基金”)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B座116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北小街6号院11号楼10层1004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6层710-324室

  法定代表人:王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570997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所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文资控股的股东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文资控股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二)一致行动人

  1.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1、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9273644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投资与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组织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文投集团的出资人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文投集团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2.北京文资文化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北京文资文化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A座442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8DRAXJ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股权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文资文化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文资文化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代表“北京文创定增基金”“屹唐文创定增基金”)

  名称: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B座116

  法定代表人:王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62757236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文化创意基金公司的股东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文创基金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4.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北小街6号院11号楼10层1004

  法定代表人:苏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351618769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文化中心基金的股东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文化中心基金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除文投控股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涉及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如上图所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文资控股与文投集团、文资文化、文创基金(同时代表“北京文创定增基金”“屹唐文创定增基金”)、文化中心基金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4年11月25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01破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文投控股《重整计划》,并终止文投控股重整程序。

  根据文投控股重整计划,本次重整将以文投控股现有总股本 1,854,853,500 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1.8877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2,205,000,000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完成后,文投控股总股本将增至4,059,853,500股。前述2,205,000,000股转增股票不再向原出资人进行分配,其中1,000,000,000股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剩余1,205,000,000股转增股票用于公司清偿债务。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文投控股执行《重整计划》而使得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555,015,862股,持股比例降至13.67%。

  二、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加或减少其在文投控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北京一中院于2024年11月25日裁定批准文投控股《重整计划》,根据文投控股重整计划,本次重整将以文投控股现有总股本1,854,853,5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1.8877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2,205,000,000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完成后,文投控股总股本将增至4,059,853,500股。前述2,205,000,000股转增股票不再向原出资人进行分配,其中1,000,000,000股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剩余1,205,000,000股转增股票用于公司清偿债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文资控股、文资文化、文创基金(代表“北京文创定增基金”“屹唐文创定增基金”)、文化中心基金持有文投控股541,386,868股的表决权,持股比例为29.1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文资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文投控股的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文资控股、文投集团、文资文化、文创基金(同时代表“北京文创定增基金”“屹唐文创定增基金”)、文化中心基金持有文投控股555,015,862股的表决权,持股比例下降至13.67%。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4年2月20日,文投控股发布《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公司债权人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文投控股不能清偿对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并申请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2024年10月22日,文投控股发布《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文投控股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89号的《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40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文投控股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23日,文投控股发布《关于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6),文投控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24年11月23日,文投控股发布《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17),文投控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4年11月25日,文投控股发布《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9),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01破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文投控股《重整计划》,并终止文投控股重整程序。文投控股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或承诺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文资控股所持公司187,000,000股份被质押;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文资文化所持公司74,251,881股股份被冻结。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亦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文投控股股份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授权代表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文资文化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代表“北京文创定增基金”“屹唐文创定增基金”)

  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24)京01破540号。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9层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文资文化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代表“北京文创定增基金”“屹唐文创定增基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一致行动人(盖章):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文投

  股票代码:60071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弘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写字楼第26层10单元

  通讯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610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控股”)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文投控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结构

  ■

  (三)信息披露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上市公司债权人以上市公司不能清偿对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信息披露义务人享有对上市公司62,976.03万元债权。根据北京一中院裁定的《重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述债权按如下计算方式转为上市公司股票:(债权金额-15万元)*0.9/每股2.5元,上述债权转为上市公司股票后为226,659,708股,占重整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5830%,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5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26,659,7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83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将不会导致文投控股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为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5.5830%,成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上述权益变动不会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文投控股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文投控股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东方弘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时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至上市公司,以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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