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2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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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本基金的第二十四个封闭期为2024年9月7日至2024年12月6日。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第二十四个开放期为2024年12月9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申请。下一个封闭期为本次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本次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即自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3月9日为本基金的第二十五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0)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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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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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受上述特定费率。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不享受上述特定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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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投资者申请办理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按照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计算;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2024年12月9日,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请办理本基金与长信乐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类份额(A类代码:004608;C类代码:004609)之间的双向转换。
若上述指定开放式基金存在暂停或限制(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情形的,则互相转换的业务将受限制,具体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5.2.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5.2.3本基金日常转换最低份额
投资者办理转换业务,单笔转换起点份额为1.00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仅接受长信直销柜台委托方式,不开通网上交易。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6.1.2.1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1.2.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不通过场内进行销售。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本公司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公司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公司管理的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8年8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长信稳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长信稳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长信稳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本基金的上述资料。
2、本公司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免长话费)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4、本公告涉及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5、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2月5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颐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2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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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放赎回业务将另行公告。
§2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长信颐和养老三年持有混合(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属于养老目标基金,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投资者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满三年的对日起(含当日)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赎回;对于本基金申购的投资者份额,自该笔份额申购确认之日满三年的对日起(含当日)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赎回。
本基金 A 类份额基金基金合同自2021年12月7日起生效,对于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基金所得份额的投资者,本基金 A 类份额基金首个赎回起始日为2024年12月9日。本基金 A 类份额基金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投资者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以其申购申请确认日为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投资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请投资者关注持有份额的到期日。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2022年1月21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Y 类基金份额已于2022年11月2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本基金日常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由于本基金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赎回费率设置为零。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仅开通长信颐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暂未开通Y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4.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4.1.2.1办理赎回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长信颐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场外非直销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信颐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Y类场外非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费率优惠情况,以各代销机构实际业务办理情况为准。
4.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场内业务。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公司管理的本基金 A 类份额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A 类份额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1年9月27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cx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的《长信颐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长信颐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长信颐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2、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对于认购所得份额的投资者,首次可赎回日期为2024年12月9日。
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
3、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需要另行暂停本基金申购或其他业务,或者本基金的主要证券市场由于不可抗力或相关规定而临时休市,本基金的交易时间请以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媒体发布的另行公告为准。
4、本公司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免长话费)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6、本公告涉及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7、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