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12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24-112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庆亿街3号珠光新城国际中心B座6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耿超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42,396,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95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832,453,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3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9,942,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48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4,141,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4,198,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942,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9%。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40,341,5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1%;反对1,51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4%;弃权5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646%。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086,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09%;反对1,5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63%;弃权5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8%。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柴玲律师、张曹栋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24-111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对外披露《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公司与遂宁市天泰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二、收到《民事调解书》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4)川 09 民初 7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圣莲岛项目一期及圣莲岛项目二期合同结算金额合计为290,634,602.63 元;

  2、遂宁市天泰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公司工程款、财务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共计88,770,040.65元,遂宁市天泰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双方签订本调解协议,经本院出具调解书确认生效后15日内支付45,200,000元;剩余部分分两期支付完毕;

  3、遂宁市天泰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任意一期应付款项未按期支付的,视为全部剩余未付款提前到期,公司有权从该期未付款之日起以全部剩余未付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并经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民事调解书》约定,遂宁市天泰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项45,200,000元。调解书尚需按期履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财务影响需结合调解书履行情况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4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