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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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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82 证券简称:三联锻造 公告编号:2024-081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国奉先生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8日(星期四)15:00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井山路20号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0人,代表股份119,633,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8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2,87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2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5人,代表股份16,761,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1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4人,代表股份661,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4人,代表股份661,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7%。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4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4%;反对174,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弃权42,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515%;反对174,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77%;弃权42,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08%。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390,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0%;反对1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867%;反对1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217%;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17%。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元清、李思源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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