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0〕3141号)批准,自2021年2月2日起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根据《操作指引》及《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4年12月31日”,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于 2024 年 12月 31 日到期。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2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并于2024年4月获得正式的公募业务展业许可。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的申请,中国证监会2024年11月14日出具了《关于准予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88号),准予本集合计划变更。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18层
邮政编码:518026
联系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
联系电话:9556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65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下同)。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资产管理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关于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二,下同)。
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5日,该日在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s://amc.cmschin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2024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3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在信封表面注明:“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表决(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大会投票,自2024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17:00以前(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登录管理人网站投票专区(https://amc.cmschina.com/#/voting?fundcode=880009),通过网站进行网络表决。
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投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按照管理人要求,准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基金账号等相关内容,并按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以核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2024年12月25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托管人经通知但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4)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参加本次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权益登记日仍为2024年11月25日。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18层
联系电话:95565
传真:0755-82960494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https://amc.cmschina.com/
邮政编码:518026
2、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65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3日
附件一:
关于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长期发展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变更产品名称、降低D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并取消D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设置、调整信用债投资比例及投资策略、调整可转债及可交债的投资比例、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根据实际运作情况修改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方案详见附件二《关于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管理人将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关于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办理本集合计划的转型变更并对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进行必要的修改,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3日
附件二:
关于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声明
1、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0〕3141号)批准,自2021年2月2日起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根据《操作指引》及《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4年12月31日”,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于 2024 年 12月 31 日到期。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2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并于2024年4月获得正式的公募业务展业许可。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的申请,中国证监会2024年11月14日出具了《关于准予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88号),准予本集合计划变更。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转型变更有关事宜属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变更,经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转型变更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变更方案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方案要点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变更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名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下调D类份额管理费
将D类份额管理费年费率由“1.2%”下调至“0.3%”。
(三)取消D类份额业绩报酬
D类份额不再收取业绩报酬。
(四)调整信用债投资比例及投资策略
将信用债投资比例由“本集合计划投资的信用债券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其中投资于评级AA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30%,且投资于单一主体发行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为AA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5%;投资评级AA+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70%;投资评级AAA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30%……以上评级不含中债资信评级。”
调整为“本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AA+(含AA+)以上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投资AA+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AAA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以及其它无债项评级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以上评级不含中债资信评级。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基金管理人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调整。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不受此评级和投资比例安排限制。”
(五)调整可转债、可交债的投资比例
将可转债、可交债的投资比例由“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20%,且投资于单一主体发行的可转债债券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7%。”调整为“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六)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将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债-综合全价(1-3年)指数收益率”调整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七)除上述变更之外,将法律文件中的“集合计划”改为“基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实际运作情况对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综上所述,管理人拟提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说明内容修订资产管理合同。
三、集合计划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于2016年8月18日由招商证券智远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招商证券智远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0年12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20号文核准设立,自2011年2月18日起开始募集,于2011年3月18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1年3月23日正式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的规定,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21年2月2日起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变更注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事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次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事项要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因此,本次集合计划转型变更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层面不存在障碍
本次变更方案不涉及集合计划注册登记系统、估值核算系统、投资风控系统等方面的重大调整,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转型方案要点
(一)赎回选择期
本次集合计划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2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以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出等),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赎回选择期期间,由于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二)选择期安排
管理人提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管理人办理相关事项,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转入、转出等。
(三)《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赎回选择期结束后,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集合计划的正式转型,《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将默认结转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五、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议案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代表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本集合计划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管理人将根据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
六、资产管理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
| 章节 | 原文 | 修订后表述 |
| 全文 |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 全文 | 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本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大集合计划 |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本基金 |
| 全文 | 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
| 全文 | 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
| 全文 | 持有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 全文 | 集合计划投资者 | 基金投资者 |
| 全文 | 份额 | 基金份额 |
| 全文 | 本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合同、本合同 |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 |
| 全文 | 投资经理 | 基金经理 |
| 重要提示 |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21年2月2日起,《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合同”或“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原《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同日起失效。本集合计划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也可以使用集合计划的新名称重新开立相关账户。关于本合同变更的相关条款,若后续中国证监会有相关要求、政策等,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执行。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降低D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取消D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设置,调整信用债投资比例及投资策略,调整可转债及可交债的投资比例,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相应修改《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本基金于2024年11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88号)注册。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
| 第一部分 前言 | 一、订立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集合计划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三、本集合计划由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 三、本基金由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 六、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删除 |
| | 八、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一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届时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的限制,赎回费将依据实际持有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具体赎回安排及费率等事项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
| 第二部分 释义 |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14、《操作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11月28日颁布、并于当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删除 |
|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 30、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日期 |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
| 32、存续期:指集合计划合同生效至集合计划终止之间的期间 | 30、存续期:指《招商证券智远避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间 |
|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管理人所管理的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 36、《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
| 52、份额分类:指本集合计划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和业绩报酬,将集合计划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份额、C类份额和D类份额。三类份额分设不同的代码,并分别计算公布份额净值 | 50、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代码,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
| 53、A类份额:指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计提业绩报酬的份额。A类份额为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新增的份额,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A类份额可以申购、赎回 |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为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新增的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后A类基金份额可以申购、赎回 |
| 54、C类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不计提业绩报酬,但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C类份额为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新增的份额,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C类份额可以申购、赎回 | 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新增的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后C类基金份额可以申购、赎回 |
| 55、D类份额:指计提业绩报酬,但不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D类份额为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前存续的份额,即对于投资者依据原《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的D类份额。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D类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 53、D类基金份额:指《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存续的份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D类基金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
| 57、最短持有期限:指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A类和C类份额均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对于每份A类和C类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该类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含)至相应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三个月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则为对应月度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每份A类、C类份额在各自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 55、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A类和C类基金份额均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对于每份A类和C类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该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含)至相应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三个月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则为对应月度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每份A类、C类基金份额在各自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在每个开放日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
| 60、大集合计划:指《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规范的大集合产品 | 删除 |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三、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
四、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类资产及现金管理类工具,在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努力为委托人谋求收益,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类资产及现金管理类工具,在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4年12月31日。存续期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投资者在申购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购A类或C类计划类别;D类份额不开放申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集合计划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管理人可停止某类份额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份额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投资者在申购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类别;D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
| 第四部分基金的存续 | 本集合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4年12月31日。存续期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如存续期到期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删除 |
|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连续计算; |
5、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和D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8、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用。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
|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集合计划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杨阳 |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卫东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11)保存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集合计划管理人获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的; |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删除 |
2、通讯开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通讯开会。……
(5)删除 |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类资产及现金管理类工具,在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努力为委托人谋求收益,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类资产及现金管理类工具,在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本集合计划投资的信用债券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其中投资于评级AA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30%,且投资于单一主体发行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为AA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5%;投资评级AA+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70%;投资评级AAA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3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20%,且投资于单一主体发行的可转债债券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的7%。以上评级不含中债资信评级。本集合计划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国债期货。本集合计划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委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评级在AA+(含AA+)以上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投资AA+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AAA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以及其它无债项评级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以上评级不含中债资信评级。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基金管理人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调整。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不受此评级和投资比例安排限制。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国债期货。本基金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中债-综合全价(1-3年)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短期债券市场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是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与债券型基金相同,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4、业绩报酬;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删除 |
T为该笔份额在本次赎回的赎回申请日(含)或集合计划最后运作日(含)距离该笔份额在原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避险周期开始日(含,避险周期开始日登记在册的份额)或者该份额的参与日(含,非避险周期开始日登记在册的份额)的持有期间的自然天数。
5、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 删除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费用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
五、集合计划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集合计划管理人以预提税费或者其他方式从委托资产中扣除相关应缴的税费。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以预提税费或者其他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扣除相关应缴的税费。 |
|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折算比例=资产净值/计划总份额×100%
…… | 折算比例=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100%
…… |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
1、集合计划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年度报告、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和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删除 |
(七)澄清公告
在《集合计划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
1、变更集合计划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1、《集合计划合同》经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21年2月2日起,《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招商证券安康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自年月日起,《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
附件三:
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集合计划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关于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变更为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 | | |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填证件号码下的全部集合计划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集合计划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本表决票中“集合计划账户号”,指持有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账户号。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s://amc.cmschina.com/)下载并打印。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12月24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招商资管睿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集合计划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集合计划账户号”,指份额持有人持有本集合计划的账户号,同一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集合计划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视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