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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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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4-059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
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胡超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胡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胡超:

  经查,你作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大通或公司)独立董事,你的证券账户于2024年7月2日至10月28日期间存在买卖冠城大通股票情形,合计买入公司股票27,900股、卖出12,70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22日、2024年10月31日披露《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8)、《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2),说明上述《警示函》中所涉及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胡超先生已知悉《警示函》内容,并高度重视福建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承诺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管理自身股票账户,勤勉履行自身义务,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向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强调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求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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