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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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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4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强制过户而导致的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华青女士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述

  近日,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李华青女士、持股5%以上股东赵裕承先生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4年9月18日,李华青女士持有的公司股票20,019,883股被司法强制过户登记至赵裕承先生名下。本次权益变动后,赵裕承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0,019,883股,持股比例为5.68%,李华青女士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权益变动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李华青女士,1973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3292619730808****,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截止报告披露日,李华青女士担任石家庄合力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力投资”)之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力投资目前持有渤海股份644.44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3%。本次权益变动前,李华青与合力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受让方

  赵裕承先生,1972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1010819720313****,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双方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华青女士不再持有公司股票,赵裕承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0,019,883股,持股比例5.68%。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五、备查文件

  1、李华青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赵裕承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文件。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渤海股份

  股票代码:000605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裕承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增加至5%以上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赵裕承先生,1972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20313****,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对渤海股份价值、发展前景的高度认可,通过司法程序受让上市公司其余股东持有的股票。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拟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权益可能发生如下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增加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渤海股份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渤海股份20019883股股票,占当前总股本的5.68%,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增加持有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上升至5%以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4年9月18日,股东赵裕承通过司法过户的方式合计增加持有渤海股份20019883股股票,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68%。具体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与履行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交易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未买卖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报告书文本。

  (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作出的(2024)京03执2226号之一裁定书。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裕承

  2024年11月19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裕承

  2024年11月19日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渤海股份

  股票代码:000605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华青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章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李华青,女,中国籍,身份证号码13292619730808****,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河北粤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止报告披露日,李华青担任石家庄合力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力投资)之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力投资目前持有渤海股份644.44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3%。本次权

  益变动前,李华青与合力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由民间借款纠纷引起,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拟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持股比例已降至0%。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计划增加上市公司权益股份。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渤海股份200198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渤海股份0股,占总股本的0%,信息披露义人务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因民间借款纠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4)北海仲字第1一2191号裁决书,2024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李华青持有的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9883股股票强制转让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赵裕承名下。

  上述股份司法过户手续已于2024年9月18日在中国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司法过户执行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与履行情况

  不适用。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未买卖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本报告书文本。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华青

  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9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华青

  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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