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11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3982 证券简称:泉峰汽车 公告编号:2024-061
转债代码:113629 转债简称:泉峰转债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安徽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泉峰汽车精密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安徽”)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的本金最高余额合计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截至2024年11月17日,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3,206.91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人泉峰安徽的资产负债率超7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8日,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马鞍山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

  2024年11月1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江宁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整。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为满足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年5月15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欧元和2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预计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

  公司本次为泉峰安徽提供本金最高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泉峰汽车精密技术(安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W8DA02L

  3、成立时间:2020年9月21日

  4、注册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南段99号

  5、法定代表人:潘龙泉

  6、注册资本:73,953.26万元人民币

  7、持股比例:公司持有100%股权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模具制造;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

  注:2023年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浦发银行马鞍山支行担保合同

  保证人: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浦发银行马鞍山支行

  担保的主合同:浦发银行马鞍山支行在自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18日止的期间内与泉峰安徽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担保金额: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保证范围:本合同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与中国银行江宁支行担保合同

  保证人: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江宁支行

  担保的主合同:中国银行江宁支行与泉峰安徽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自2024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10日)。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在主债权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上述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上述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审批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欧元和人民币25亿元的担保。上述担保事项金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11月17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和1亿欧元(以2024年11月17日汇率计算,合计约为人民币326,131.00万元),上述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1.12%,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3,206.91万元和4,370.70万欧元(以2024年11月17日汇率计算,合计约为人民币96,481.49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