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
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工银瑞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配售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等与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对本基金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30条及第31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审查和判断,并聘请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本核查报告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战略投资者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且嗣后提交的该等文件的原件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战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均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下称“《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满足《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综上,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1、《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2、《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3、第二十六条4、第二十七条5的规定。
二、本次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等相关文件,原始权益人将作为基础设施基金战略投资者合计认购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2亿份,拟参与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占本次发售份额数量的34%;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将作为基础设施基金其他战略投资者合计认购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0.92亿份,拟参与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占本次发售份额数量的29%。
根据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战略投资者作出的书面承诺,基金管理人认为,本次战略配售向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的约定。
三、战略配售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1)原始权益人获得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其中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基础设施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基础设施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2)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获得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础设施基金上市之日起均不少于36个月。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战略配售中,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参与对象
本次发售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投资者资质、市场情况等确定。根据基金管理人事先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称、类别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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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一)恒润新能源
1、基本信息
根据恒润新能源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6查询,恒润新能源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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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恒润新能源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恒润新能源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根据原始权益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恒润新能源参与本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为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额的34%。
基于上述,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恒润新能源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恒润新能源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4%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恒润新能源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恒润新能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内蒙金资
1、基本信息
根据内蒙金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内蒙金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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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内蒙金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内蒙金资提供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1004885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内蒙金资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内蒙金资提供的说明函,内蒙金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内蒙金资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内蒙金资出具的承诺函,内蒙金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内蒙金资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内蒙金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内蒙金资出具的承诺函,内蒙金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内蒙金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内蒙金资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内蒙金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华电产融
1、基本信息
根据华电产融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华电产融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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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华电产融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华电产融提供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23951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电产融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华电产融提供的说明函,华电产融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华电产融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华电产融出具的承诺函,华电产融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华电产融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电产融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华电产融出具的承诺函,华电产融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华电产融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电产融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华电产融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深圳担保集团
1、基本信息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深圳担保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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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深圳担保集团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22270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担保集团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说明函,深圳担保集团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深圳担保集团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深圳担保集团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集团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深圳担保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中信建投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建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信建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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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中信建投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561)。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信建投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信建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国泰君安
1、基本信息
根据国泰君安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泰君安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国泰君安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国泰君安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13)。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国泰君安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君安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国泰君安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泰君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中信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信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中信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1)。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信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银河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银河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银河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银河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银河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1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14)。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银河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中金财富
1、基本信息
根据中金财富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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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金财富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中金财富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15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595)。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金财富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金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国信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国信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信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国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国信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5月27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138)。
根据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国信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国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睿投久远1号
1、基本信息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睿投基金”)拟以其受托管理的睿投久远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睿投基金基本信息
根据睿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睿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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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睿投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睿投久远1号基本信息
根据睿投基金提供的睿投久远1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睿投久远1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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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睿投基金为登记编号P1074731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睿投基金(代表睿投久远1号)出具的承诺函,睿投久远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睿投久远1号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睿投基金(代表睿投久远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睿投基金(代表睿投久远1号)出具的承诺函,睿投久远1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睿投基金(代表睿投久远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睿投基金(代表睿投久远1号)出具的承诺函,睿投久远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陆家嘴信托
1、基本信息
根据陆家嘴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陆家嘴信托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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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陆家嘴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陆家嘴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于2022年2月17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41H237020001)。
根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陆家嘴信托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陆家嘴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陆家嘴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三)交银国信1号
1、基本信息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交银国际”)拟以其受托管理的交银国信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交银国际基本信息
根据交银国际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交银国际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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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交银国际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交银国信1号基本信息
根据交银国际提供的交银国信1号《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交银国信1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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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交银国际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于2022年2月15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44H242010001),交银国信1号系由交银国际担任受托人设立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交银国际(代表交银国信1号)出具的承诺函,交银国信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交银国信1号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交银国际(代表交银国信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交银国际(代表交银国信1号)出具的承诺函,交银国信1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交银国际(代表交银国信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交银国际(代表交银国信1号)出具的承诺函,交银国信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四)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
1、基本信息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苏信托”)拟以其受托管理的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江苏信托基本信息
根据江苏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江苏信托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江苏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基本信息
根据江苏信托提供的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江苏信托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26H232010001),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系由江苏信托担任受托人设立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出具的承诺函,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出具的承诺函,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出具的承诺函,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五)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
1、基本信息
江苏信托拟以其受托管理的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江苏信托基本信息
详见本核查报告“(十四)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1 基本信息/(1)基本信息”。
(2)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基本信息
根据江苏信托提供的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江苏信托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26H232010001),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系由江苏信托担任受托人设立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信托产品。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出具的承诺函,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出具的承诺函,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六)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
1、基本信息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银国际”)拟以其受托管理的中银国际工银理财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中银国际基本信息
根据中银国际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银国际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银国际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基本信息
根据中银国际提供的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中银国际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13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29355)。
根据中银国际(代表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出具的承诺函,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银国际(代表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中银国际(代表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出具的承诺函,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银国际(代表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银国际(代表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出具的承诺函,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七)工银瑞投
1、基本信息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银瑞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工银瑞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工银瑞投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602)。
根据工银瑞投出具的承诺函,工银瑞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工银瑞投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工银瑞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工银瑞投出具的承诺函,工银瑞投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工银瑞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工银瑞投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工银瑞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各战略投资者出具的相应承诺函、各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相应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出具的相应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
(一)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投资者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二)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结论意见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适当审查,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以及第27条的规定。
(二)恒润新能源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内蒙金资、华电产融、深圳担保集团、中信建投、国泰君安、中信证券、银河证券、中金财富、国信证券、睿投久远1号、陆家嘴信托、交银国信1号、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工银瑞投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恒润新能源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内蒙金资、华电产融、深圳担保集团、中信建投、国泰君安、中信证券、银河证券、中金财富、国信证券、睿投久远1号、陆家嘴信托、交银国信1号、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工银瑞投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2《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修订)》第十八条: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且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披露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总量、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比例及持有期限等。)
3《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第十二条: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4《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第二十六条: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5《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第二十七条: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所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