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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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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先期投入项目转让或置换情况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前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二)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的二届九次董事会、二届九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222,571,319.60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XYZH/2019YCMCS10315)。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召开的二届十五次董事会、二届十五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0年8月28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870,105,205.60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XYZH/2020YCMCS10241)。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三年一期实现效益情况

  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

  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

  注1:苏家梁100MW风电项目经公司二届四次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二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苏家梁100MW风电项目作为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经公司二届十二次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苏家梁100MW风电项目作为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

  注2: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苏家梁100MW风电项目的可研报告出具时间为2017年8月,距离2020年8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已经超过1年,可研报告中关于项目预计效益测算的基础“投资总额”和“预测发电小时数”均已经发生了变化,公司根据最新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了调整;受风机设备价格上涨影响,公司提高了该项目总投资规模2,000.00万元;经对测风数据进行审慎分析,公司提高了该项目的发电利用小时数200小时,进而调整了该项目的预计发电量,因此该项目两次募投资金时对并网后预测的经济效益情况有所变动。具体详见2020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注3:产能利用率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次月至2024年9月末实际发电量与按预期发电量(折算)之比。苏家梁100MW风电项目于2021年2月28日达到预定可使用态,2021年3月至2024年9月末发电共计43个月,按非公开发行股票折算预期发电量约7.17亿度,实际发电量9.93亿度,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为138.58%,按公开发行公司可转换债券折算预期发电量约7.88亿度,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为125.98%;焦家畔100MW风电项目于2021年3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1年4月至2024年9月发电共计42个月,按此期间折算预期发电量约7亿度,实际发电量9.23亿度,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为131.89%;兰考兰熙50MW风电项目于2020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1年1月至2024年9月发电共计45个月,按此期间折算预期发电量约4.24亿度,实际发电量4.38亿度,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为103.44%;三道山150MW风电项目于2022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发电共计21个月,按此期间折算预期发电量约6.56亿度,实际发电量7.23亿度,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为110.15%;

  注4:2024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注5:以上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六、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公司前次发行不存在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七、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截至2024年9月30日,募集资金已按承诺用途全部使用完毕,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

  八、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募集资金已按承诺用途全部使用完毕,本公司无尚未使用的前次募集资金。

  九、其他

  无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77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中公司对财务指标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以及《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拟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分析的主要假设及前提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公司所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股票于2025年8月底实施完毕。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00万元,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假设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59,770,114股;该发行股票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金额仅为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结果为准;

  (4)公司2024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5,075.9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4,795.84万元,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2024年1-9月业绩数据年化后测算分别为73,434.55万元、73,061.12万元。假设公司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①较上一年下降10%;②与上一年持平;③较上一年增长10%;

  (5)在预测2025年末发行后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以截至2024年9月末总股本2,434,351,234股为基础,仅测算本次发行股票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公司其余日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员工持股以及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变化的情形;

  (6)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实际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

  注:每股收益的测算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根据上述假设测算,公司在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的每股收益有所下降,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即期回报有一定摊薄影响。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短期内公司净利润的规模无法与股本及净资产规模保持同步增长,因此公司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可能有所下降,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并自主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公司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导向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募集资金到位后,能够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巩固和加强公司的行业地位,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保障和动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详细分析,详见《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之“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公司营运资金将得到有效补充,资本规模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有助于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相关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原股东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紧密围绕发展战略,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将在巩固发展新能源发电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新能源电站开发-建设-运营-出售、新能源电站运维管理服务、屋顶分布式光伏、新能源产业基金、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建设等业务板块,增加电力交易、绿证交易和碳交易等业务,实现公司持续创新发展。公司将改进完善业务流程,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精细化管理,公司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管理并配合监管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充分有效的利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未来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审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任何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进一步监管规定,且本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本单位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单位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本单位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进一步监管规定,且本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接受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78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79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向现控股股东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龙博”)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荣益弘”)发行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59,770,114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实龙博、金元荣泰共持有公司771,401,06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31.69%,嘉实龙博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59,770,114股测算,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博荣益弘,陈波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将会上升。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情况及关联关系

  公司拟向现控股股东嘉实龙博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博荣益弘发行股票不超过459,770,114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博荣益弘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和三届二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博荣益弘的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波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24年11月11日

  5、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3幢(廊下乐农文化创意产业园)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咨询策划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东及持股比例:嘉实龙博100%

  8、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博荣益弘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嘉实龙博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方。

  9、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情况

  博荣益弘成立于2024年11月11日,无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

  10、履约能力分析:博荣益弘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嘉实龙博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

  截至本公告日,博荣益弘未持有公司股份。

  三、关联方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的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59,770,114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关联交易定价及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61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和博荣益弘于2024年11月12日签署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4年11月12日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及其他合同主要内容

  1、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2、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61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公司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

  乙方同意根据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认购金额不超过120,000.00万元,认购数量不超过459,770,114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

  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调整,认购股数上限将根据认购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若甲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注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甲方有权单方调减乙方认购款总额,届时乙方认购股票数量根据调减后的认购款总额相应调整。

  4、支付方式

  在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批复后,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发行的认购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5、锁定期

  乙方承诺所认购的由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情形除外)。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三)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均得满足之日起正式生效:

  (1)本协议已经甲、乙双方适当签署;

  (2)本次发行已经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发行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4)法律所要求的其他有权机关的审批、许可或同意(如适用)。

  2、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之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因其自身过错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不能向乙方发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认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如甲方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决定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向乙方发行本协议规定的乙方认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的,不视为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但甲方应将乙方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给乙方。

  2、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指定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支付全部认购款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本次发行尚待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如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发展,同时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改善公司流动资金状况,为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能够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博荣益弘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以及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助于公司顺利实现战略发展目标。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也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是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防范财务风险的重要举措,且不涉及资产收购事项。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1月12日,公司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在召开董事会前,公司独立董事已针对相关事项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

  (三)监事会意见

  2024年11月12日,公司三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博荣益弘发行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与博荣益弘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一)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二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四)《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80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一)宁夏证监局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行政处罚事项

  1、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0日,因存在将持有的嘉泽转债“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号),宁夏证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2、整改情况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系对韩晓东先生个人的处罚,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不受影响。本次违规行为系因其对相关法规不了解所致,韩晓东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上述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再次向公司董事会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韩晓东先生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给予通报批评事项

  2023年10月23日,因上述短线交易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予以通报批评。

  (二)宁夏证监局对公司和时任财务总监杨宁采取出具警示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和时任财务总监杨宁予以监管警示事项

  1、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3日,因公司对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未恰当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22年前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杨宁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及相关高管收到了《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杨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号),宁夏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3年6月6日,因上述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高管予以监管警示。

  2、整改情况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给公司敲响了警钟,公司认真汲取本次差错更正事项的教训,继续强化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深刻的认识到了进一步提高勤勉尽责、严格履职的重要性,要全面深入掌握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牢记自身所负责任,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81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三届二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等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771,401,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9%。其中: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龙博”)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393,209,0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5%;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333,591,2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0%;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44,600,7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

  本次认购对象为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荣益弘”),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嘉实龙博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按本次股票发行上限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嘉实龙博变更为博荣益弘,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本公司42.54%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博荣益弘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博荣益弘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可免于发出要约。公司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博荣益弘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届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82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权益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且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荣益弘”),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龙博”)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59,770,114股测算,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嘉实龙博变更为博荣益弘,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本次发行事项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并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博荣益弘发行459,770,114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博荣益弘全部以现金参与认购。博荣益弘为公司现控股股东嘉实龙博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博荣益弘系公司关联法人,博荣益弘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的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三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4年11月12日,公司与博荣益弘签署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实控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2,434,351,234股,实控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771,401,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9%。

  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59,770,114股计算,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嘉实龙博变更为博荣益弘,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54%。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陈波先生,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波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3幢(廊下乐农文化创意产业园)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咨询策划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陈波。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shiming.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博荣益弘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博荣益弘于2024年11月12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认购标的、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款项支付、认购金额、认购数量、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生效条件和违约责任等,详情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并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豁免博荣益弘的要约收购义务后,博荣益弘可免于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3、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59,770,114股测算,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嘉实龙博变更为博荣益弘,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83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购对象就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出具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三届二十四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荣益弘”),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龙博”)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实龙博、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认购对象博荣益弘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未减持嘉泽新能股份;

  2、自定价基准日起至嘉泽新能本次发行完成(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后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减持嘉泽新能股份,也不存在减持嘉泽新能股份的计划;

  3、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而发生减持的,本人/本公司承诺因减持所得的收益全部归嘉泽新能所有;

  5、博荣益弘在本次发行中认购取得的嘉泽新能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情形除外);因嘉泽新能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不同意见,博荣益弘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限售期满后,博荣益弘减持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人/本公司承诺,本人/本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有嘉泽新能股份;(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通过本人/本公司持有嘉泽新能股份;(3)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通过本公司持有嘉泽新能股份;(4)不当利益输送;

  7、博荣益弘认购嘉泽新能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嘉泽新能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嘉泽新能其他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博荣益弘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特此承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84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59,770,114股测算,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的影响,公司股东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由10.34%减少至8.70%,持股比例减少1.64%;公司股东宁夏比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由7.80%减少至6.57%,持股比例减少1.23%。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和三届二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提示说明如下。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发行价格为2.61元/股,因此,本次预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59,770,114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权益变动前,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直接持有公司10.34%的股份,为公司股东,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的影响,公司股东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由10.34%减少至8.70%,持股比例减少1.64%。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东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所持股份数量不变,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宁夏比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公司7.80%的股份,为公司股东,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的影响,公司股东宁夏比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由7.80%减少至6.57%,持股比例减少1.23%。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东宁夏比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数量不变,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59,770,114股测算,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85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1月28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8日

  至2024年11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三届三十五次董事会、三届二十三次监事会;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三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26日、11月1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5、7-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5、7-9、11-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陈波、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工作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4年11月27日(8:30-12:00,14:00-18:00)

  (二)登记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楼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

  (1)个人股东本人登记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出具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3、股东(或代理人)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法规部登记或用信函(以收信邮戳为准)、传真方式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上述登记所需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伟盛  陈建英

  电  话:0951-5100532

  传  真:0951-5100533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750004

  (二)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三)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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