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9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被担保人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恒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3日、2024年4月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租赁公司等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其他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共计人民币21.6亿元。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但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情形包括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含新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3月15日和2024年4月10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二、公司为子公司青岛恒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概述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子公司青岛恒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普惠金融部申请授信额度2,000万,公司为子公司青岛恒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前述授信业务提供1,000万元担保。具体的担保约定以保证合同为准。
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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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方的情况
1. 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青岛恒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东传银
(4)注册资本:15,138.446731万元人民币
(5)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628号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729332XB
(7)成立时间:2002年06月27日
(8)经营范围:工程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玻璃制品、汽车零部件、电视机、烤箱、吸排油烟机、电磁炉、微波炉、燃气灶具、咖啡机、电子衣柜及其模具的研发、加工、制造、批发;整体厨房、复合材料建筑模板的设计、研究、生产、批发及售后服务;汽车技术设计;电子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普通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上述产品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9)主要股东: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青岛恒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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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普惠金融部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债权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普惠金融部
2. 担保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被担保人(债务人):青岛恒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
6.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担保方青岛恒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司为子公司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概述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子公司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授信额度3,000万,公司为子公司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前述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具体的担保约定以保证合同为准。
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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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方的情况
1. 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余求玉
(4)注册资本:18,000万元人民币
(5)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56号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7539939A
(7)成立时间:2011年01月13日
(8)经营范围:工程塑料、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研发、加工、制造、销售;汽车零件、家用电器注塑模具、改性塑料材料、钣金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及制品销售,电子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汽车用塑料制品检测服务、汽车用塑料制品涂层检测服务;汽车及零部件的设计、开发和研究及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快速成型件的设计、制作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99.7222%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0.2778%的股权。
2.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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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2. 担保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被担保人(债务人):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万
6. 保证期间: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①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②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③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担保方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390万元,占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56%;子公司未为母公司担保;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434万元,占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1%。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五、备查文件
(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普惠金融部《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人:青岛恒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二)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人: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0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至2024年11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VIP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宁红涛先生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24年10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14,364,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5,524,000股,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8,840,000股。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9人,代表股份120,787,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44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118,345,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6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90人,代表股份2,442,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3%。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律师和周鹏程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428,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8%;反对2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0%;弃权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435,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76%;反对2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54%;弃权7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379,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20%;反对2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7%;弃权1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385,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9%;反对3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9%;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392,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30%;反对30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20%;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50%。
(四)审议通过《关于处置闲置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440,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7%;反对2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3%;弃权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律师和周鹏程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