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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4-82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周衡翔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周衡翔先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周衡翔先生的原定任期至2027年6月18日。辞去董事职务后,周衡翔先生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周衡翔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衡翔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已根据相关规定,增补黄坚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周衡翔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认真勤勉地履行了职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公司董事会对周衡翔先生担任董事期间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4-83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2024年11月11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黄坚先生(简历附后)为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增补黄坚先生担任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北友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北友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400万元机票出票额度向中航鑫港提供担保。

  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北友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审议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的〈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南京煤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签订的十年期《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重新审议,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商海彬先生对本议案予以回避表决。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之《关于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向其采购燃气用以向终端客户销售。合同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8时止,结算单价为3.73元/立方米(含9%增值税),合同期限内燃气采购量为1,700万立方米,合同总价金额为6,341万元。若有超出前述燃气采购量的采购需求,港华国际能源贸易以价格确认函的形式提前告知南京港华拟超量采购燃气所对应的单价,并在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按约定进行燃气采购。

  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之《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向南京中北金基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京中北金基企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增资完成后,根据NO.2024G02地块项目运营所需财务资助峰值,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向南京中北金基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79,47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年利率为2.55%/年,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出借至中北金基新地指定账户之日起三年,约定可提前还款。

  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之《关于向南京中北金基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融资规模核准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5年度在不超过40亿元的规模内申请融资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信用、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承兑等。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在核准额度范围内做出以公司资产提供抵、质押的决定,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所签署《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及《贷款展期协议书》等法律文书。

  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4年11月27日14:30在公司(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4号楼)十七楼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之《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个人简历:

  黄坚:1966年生,研究生学历。2020年10月-2023年5月,任港华燃气高级副总裁兼华衍环境投资(江苏)有限公司兼道胜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兼中新苏州工业园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年6月-2024年8月,任港华燃气执行副总裁-华衍兼华衍环境投资(江苏)有限公司兼道胜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8月至今,任港华燃气执行副总裁-华衍兼华衍环境投资(江苏)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4-86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审议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的《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重新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为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南京煤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签订的十年期《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予以重新审议,重新审议的协议条款前后未发生变化。

  2、本次重新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将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液化天然气”或“乙方”)与南京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或“甲方”)签署《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滨江液化天然气租赁煤气公司投资建设的滨江LNG储配站,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22年2月1日至2032年1月31日,年租金以不高于南京滨江LNG储配站投资总额75,051万元为基数的7%计算,并按每5年递增1%的租赁价格租赁煤气公司投资建设的滨江LNG储配站。如后续决算确认的投资总额超过75,051万元,年租金将按前述约定的比例及递增原则,以签署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4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重新审议。

  2、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系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南京煤气有限公司系城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24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审议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的〈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商海彬先生回避表决。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煤气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14号

  2、法定代表人:张吕林

  3、注册资本:19,851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1991年07月13日

  5、主营业务:煤气(生产、储存)设备租赁;自有房产租赁;投资经营管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

  6、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系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南京煤气有限公司系城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7、截至2023年12月31日,煤气公司总资产142,771.15万元,净资产70,492.85万元。2023年营业收入5,993.78万元,净利润3,077.93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4年9月30日,煤气公司总资产161,418.93万元,净资产93,460.83万元。2024年1-9月,营业收入4,538.24万元,净利润23,799.01万元。(未经审计)

  8、煤气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和类别

  交易标的:南京滨江LNG储配站(位于江宁区滨江开发区新洲八组,滨江大道西侧,面积114410.76平方米,租赁标的包括土地、房屋和设施设备等。)

  交易类别:租入资产

  (二)权属状况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煤气公司对租赁标的享有合法的出租权利。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租赁费用,定价公允,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公司成本费用、发生利益输送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22年2月1日至2032年1月31日。

  (二)租金

  1、年租金按项目投资总额7%计算,年租金约为5,253.57万元,年租金每5年递增1%。第1年租金计算表如下:

  ■

  年租金以不高于南京滨江LNG储配站投资总额75,051万元为基数的7%计算,并按每5年递增1%的租赁价格租赁煤气公司投资建设的滨江LNG储配站。如后续决算确认的投资总额超过75,051万元,年租金将按前述约定的比例及递增原则,以签署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2、因租赁或经营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不动产租赁增值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由甲乙双方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按规定办理本协议书的租赁登记手续时依法应缴纳的税费(如印花税、登记费等)应由甲乙双方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并缴纳。

  3、租金支付方式按先付后用原则,按季度结付。甲方给予乙方两个月的付款宽限期,乙方应分别于每年2月、5月、8月、11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当季度租金,甲方收到款项10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租赁期内,滨江LNG储配站内所有建筑、场地及设备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如甲方拟向第三方转让设备的,须经当地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及城市燃气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应提前6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但没有购买义务。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届满之前乙方仍有权依照本协议书项下的条款和条件优先承租设备。

  2、与滨江LNG储配站有关的、在该站出租交付给乙方使用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任何责任、债务、违法事件及包括委托代建有关的法律纠纷引起的一切争议、诉讼、索赔及罚款(若有)等,依法处理,各自责任依法依约承担。

  3、甲乙双方理解并确认,乙方向甲方承租滨江LNG储配站的重要前提在于甲方已取得滨江LNG储配站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利,并可供乙方正常使用。在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并由甲方和代建单位共同确认滨江储配站完全满足建设合同的验收条件后,甲乙双方交接后即视为乙方认可租赁标的可以正常使用且状态良好。如由于甲方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滨江LNG储配站严重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直至甲方消除影响,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甲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滨江LNG储配站资产及设备达到折旧年限后的报废及更新由甲方承担,未达到折旧年限前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重大设备特殊情况维修及大修改造,双方本着“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协商确定维修费用承担方。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对于应报废资产及设备进行报废更新导致储配站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通过应付租金抵减资产及设备更新费用,以恢复储配站使用功能。本协议终止或者非因甲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则甲方无需对乙方大修、改造费用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且全部设施设备归甲方无偿所有。

  5、除了承担及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所有责任义务以外,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甲乙双方交接时:

  (1)滨江LNG储配站出租事项所需的一切授权和审批均应由甲方配合乙方办理。

  (2)滨江LNG储配站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使用时处于正常和良好的状态,并且适宜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用途使用。

  (3)滨江LNG储配站目前直至交付给乙方使用时均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担保或其它任何他项权利。

  6、在乙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如期全额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交以后季度的发票,同时乙方仍需按照先付后用的原则向甲方支付以后季度的租金。

  7、乙方未按期全额支付租金的,需按照LPR的2倍以欠付租金为基数向甲方支付利息。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用途,充分自主地使用滨江LNG储配站从事与经营燃气有关的一切合法行为或活动。

  2、乙方负责承担租赁区域中建(构)筑物及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安全等责任及例行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其在使用期内保持正常状态,并自行承担为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保证按照滨江LNG储配站的合法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滨江LNG储配站的用途,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抵押、质押设备。乙方在使用滨江LNG储配站时在各方面均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在土地、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在租赁期内,根据业务发展和日常营运所需,在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在滨江LNG储配站上进行投资,投资所形成的增值及/或新增设备、装饰装潢等部分属于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乙方将滨江LNG储配站交回甲方时,甲方无须就乙方的投资向乙方支付任何对价或补偿、赔偿。

  4、在租赁期内,甲方无义务为滨江LNG储配站购买任何保险。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购买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经营性保险以及其他保险由乙方自行购买。

  5、在甲方没有按照本协议书第四条的规定如期向乙方提供租金发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支付当季及以后季度的租金,直至甲方将已收租金的正式发票提交给乙方时才恢复支付租金的责任。

  6、因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如战争、封锁、罢工(但不包括本企业员工的罢工)及天灾(“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滨江LNG储配站,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租金,直至滨江LNG储配站恢复可供正常使用状况。道路、水路、水电线路、管网、地铁等市政工程的建设或维修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属于不可抗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则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支付租金。

  7、双方确认在租赁期内,对设备因自然磨损、消耗,或因非归责于乙方的事件(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等)所造成的任何毁损,乙方均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或更换的责任和费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的任何损失、损害,乙方均有责任自行承担费用将设备恢复原状或更换。

  8、在租赁期内,乙方应负责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处于甲方交付时的良好运营状态(正常损耗除外)并承担相关费用。

  9、在租赁期内,由乙方负责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计量、仪器仪表、特种设备、防爆设备)等站内相关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检测;由乙方定期做好站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工作,确保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以免设备设施遭雷击损坏。劳动、消防等安全工作和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上述相关费用。

  10、租赁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11、甲乙双方享有政府给予的各类补贴以及取得的各类税收优惠归各自所有。

  (五)保证金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租赁保证金以保证乙方退租时结清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并为房屋及其装修、设施设备、场地及乙方其他侵权或违约责任的担保,该笔租赁保证金应由乙方在支付首期租金时同时支付给甲方。保证金的金额为¥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租赁期届满后或本协议提前解除后,如乙方没有造成房屋及其装修、设施设备、场地的损坏,没有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及场地完好,且不欠租金及有关费用,也不涉及其他侵权或违约责任,未对甲方或其他方造成任何损失,则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欠付租金或其他相应费用后将余额无息返还乙方。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基于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是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中对于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调峰责任与义务的具体落实和执行,可以改善南京市天然气来源不均衡局面,解决城市冬季供气紧张局势,以充分发挥南京滨江LNG储配站作为天然气应急调峰保障系统对南京市管道燃气保供的社会功能。

  2、本次关联交易切实可行,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投资者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0,497.42万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审议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的〈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改善南京市天然气来源不均衡局面,解决城市冬季供气紧张局势,以充分发挥南京滨江LNG储配站作为天然气应急调峰保障系统对南京市管道燃气保供的社会功能,是双方生产经营中的正常业务往来。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是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4-88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就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和要求。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11月27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0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于2024年11月20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公司(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4号楼)十七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名称

  ■

  2、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案2、3、4、5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4年11月21日(上午 9:00-11:30,下午 2:00-5:00)。

  登记地点:公司证券法务部―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4号楼18层。

  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需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以及出席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需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出席现场会议时需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4号楼18层

  邮编:210019

  联系电话:025-86383611、86383615

  传  真:025-86383600

  联 系 人:王琴、芦钰

  会议费用:参会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421

  2、投票简称:公用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2)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下列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本单位(或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下列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备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应在“同意”、“反对”、“弃权”的表决意见中选择一个并在相应的方框画“√”表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有的普通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421   证券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4-87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南京中北金基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盛业”)与南京中北金基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金基新地”)拟签署《借款合同》,中北盛业向中北金基新地提供不超过79,47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年利率为2.55%/年,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出借至中北金基新地指定账户之日起三年,约定可提前还款。

  2、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3、本次向中北金基新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1、2024年3月8日,公司控股公司南京中北金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金基置业”)参与了南京玄武区NO.2024G02地块(以下称“NO.2024G02地块”)的竞拍,并以人民币15.1亿元成功竞得上述地块,并设立中北金基新地开发建设NO.2024G02地块。中北金基置业的股东中北盛业与南京金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基企管”)分别按51%与49%的持股比例向中北金基置业合计提供了42,400万元的股东借款支付NO.2024G02地块部分土地款,以及向中北金基新地提供了150万元的股东借款支付NO.2024G02地块部分税费。

  为优化中北金基新地股权结构,推动公司房地产产业持续稳健发展,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中北盛业与金基企管的全资子公司南京金基新企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基新企悦”)合资设立了南京中北金基企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金基企悦”),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中北盛业持有其51%股权,金基新企悦持有其49%股权。现中北金基企悦拟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400万元,由人民币3,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3,400万元。中北盛业拟放弃对中北金基企悦的增资认缴出资权,由金基新企悦单方增资。增资完成后,中北盛业对中北金基企悦的持股比例由51%下降至45%,中北金基企悦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根据相关规则,本次放弃增资认缴出资权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尚需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为避免上述借款被动形成对外财务资助,在中北金基企悦实施增资前,上述借款本息将全部予以清偿。在中北金基企悦增资完成后,中北盛业拟与中北金基新地签署《借款合同》,根据NO.2024G02地块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财务资助峰值(预计不超过176,600万元)的需要,以增资完成后的持股比例依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向中北金基新地提供不超过79,47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年利率为2.55%/年,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出借至中北金基新地指定账户之日起三年,约定可提前还款。

  2、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2024年11月11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南京中北金基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南京中北金基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4-05-27

  3、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5层A503室

  4、法定代表人:徐嘉毅

  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一般项目:房地产咨询;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7、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北盛业通过参股公司中北金基企悦持有中北金基新地45%股权,金基新企悦通过控股公司中北金基企悦持有中北金基新地55%股权。

  8、NO.2024G02地块基本情况

  南京玄武区玄武湖街道苏宁大道以南、规划支路以西地块,四至为:东至途牛总部大厦;南至紫气路;西至中星微电子产业园;北至苏宁大道。地块总用地面积68363.61㎡,用地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1.1,2024年3月以15.1亿元底价竞得。

  (二)主要财务指标

  中北金基新地系2024年5月27日新设立公司,截至2024年10月31日,中北金基新地资产总额44,156.19万元,负债总额44,112.7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43.44万元,2024年5-10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6.56万元。

  中北金基新地不涉及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等事项,资信情况良好。

  (三)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增资前,中北盛业通过中北金基企悦持有中北金基新地51%股权;增资后,中北盛业通过中北金基企悦持有中北金基新地45%股权。

  (四)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情况

  1、公司名称:南京中北金基企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4-09-30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66号内40栋116号

  法定代表人:徐嘉毅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股权结构:增资前,中北盛业持有中北金基企悦51%股权,金基新企悦持有中北金基企悦49%股权。增资后,中北盛业持有中北金基企悦45%股权,金基新企悦持有中北金基企悦55%股权。

  2、公司名称:南京金基新企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4年8月9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66号内40栋1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昀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股权结构:金基新企悦系南京金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财务资助对象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注:以上股权结构系基于本次增资完成后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六)中北金基新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中北金基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方,项目公司)

  乙方: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借方)

  (一)借款金额、期限

  1、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确认中北盛业向项目公司提供【79470】万元(大写:柒亿玖仟肆佰柒拾万元整)的股东借款。

  2、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出借至项目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三年,约定可提前还款。

  (二)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方式、发票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年利率为2.55% ,自借款实际出借至项目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算。

  2、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逾期指本合同应付利息期限到期、或本合同借款期限到期、或乙方单方面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后,甲方不能及时还本、付息的情形)或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罚息利率的计算标准为:

  (1)本合同项下逾期还款罚息利率=4.55%。

  (2)本合同项下挪用借款罚息利率=4.55%。

  (3)如果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罚息利率择其重者。

  3、借款利息于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前结算并支付一次。乙方应在收到支付的利息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相应税费由乙方承担。

  4、于每一付息日,项目公司应支付的借款利息金额=Σ(剩余借款本金余额 ×2.55%×自借款支付日或上一付息日起至本付息日经过的实际天数/360)。

  (三)借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1)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依据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2)还本计划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案分期偿还借款本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之次日起不再计算并支付该部分已偿还借款本金对应的借款利息。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中北盛业提供的财务资助系为满足NO.2024G02地块项目开发建设中的资金需求,股东双方均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且上述财务资助均收取相应的利息。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及关联方南京金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基通产置业有限公司均出具《担保函》,为中北盛业对中北金基新地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基于此,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中北金基新地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评估风险变化,对其还款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保证资金可回收。

  五、董事会意见

  中北盛业提供的财务资助系为满足NO.2024G02地块项目开发建设中的资金需求,股东双方均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且上述财务资助均收取相应的利息。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及关联方南京金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基通产置业有限公司均出具《担保函》,为中北盛业对中北金基新地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基于此,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217,692.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9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126,444.4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44%。

  上述财务资助中,公司对参股公司南京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金额32,878.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8%;对参股公司南京朗鑫樾置业有限公司财务资助余额14,095.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8%。上述两笔财务资助逾期尚未偿还,公司已采取措施追偿借款,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3、《借款合同》

  4、《担保函》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4-85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暨关联

  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港华”或“买方”)与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或“卖方”)拟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向其采购燃气用以向终端客户销售。合同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8时止,结算单价为3.73元/立方米(含9%增值税),合同期限内燃气采购量为1,700万立方米,合同总价金额为6,341万元。若有超出前述燃气采购量的采购需求,港华国际能源贸易以价格确认函的形式提前告知南京港华拟超量采购燃气所对应的单价,并在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按约定进行燃气采购。

  2、鉴于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原董事周衡翔先生亦担任港华国际能源贸易董事长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24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王悦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A-778A室

  4、经营范围:天然气(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批发(不带存储设施)、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城镇燃气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5、截至2023年12月31日,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总资产32,578万元,净资产15,709万元。2023年营业收入131,300万元,净利润3,572万元。(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9月30日,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总资产27,731万元,净资产16,517万元。2024年1-6月,营业收入57,750万元,净利润456万元。(未经审计)

  6、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原董事周衡翔先生亦担任港华国际能源贸易董事长职务。

  7、港华国际能源贸易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和类别

  南京港华向港华国际能源贸易采购天燃气,本次交易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采购商品类别。

  (二)权属状况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采购费用,定价公允,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公司成本费用、发生利益输送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合同期内,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8时,结算价格为3.73元/方(含9%增值税)。

  2、前述含税价格已包含天然气资源运输至交付点所需的管输费。若买方提出超出合同量的用气需求,卖方应当以价格确认函的形式提前告知买方超量部分价格,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卖方进行供气。

  3、经买卖双方确认,本合同期限内合同量为1700万立方米,在合同期内,买卖双方实际月合同气量另行商议后确定。

  4、合同期内若通过国家管网转输,买方需配合卖方进行管输服务申请,并履行卖方与国家管网签订的合同中约束的所有条件。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基于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南京港华作为南京主城区域的城燃供应企业,通过向上游燃气供应商采购燃气用以向终端客户销售。因此,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是目前可提供代储代输的非常规供应商,具有天然气经营许可资质,同时可提供储气库的商务运作和气源调度,契合南京港华代储代输的需求。

  2、本次关联交易切实可行,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投资者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5,696.11万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是通过向上游燃气供应商采购燃气用以向终端客户销售,是双方生产经营中的正常业务往来。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九、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天然气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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