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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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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4-63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8日下午14: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推举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总监丁红岩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37人,代表股份325,620,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83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10,101,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0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0人,代表股份115,518,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5人,代表股份116,333,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0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814,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0人,代表股份115,518,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1.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申劲锋先生、王小跃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申劲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23,785,2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65%,选举申劲锋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4,498,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227%。

  (2)选举王小跃女士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23,847,5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6%,选举王小跃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4,560,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763%。

  2.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周娇女士、王宏杰女士、章瑾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1)选举周娇女士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20,408,1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94%,选举周娇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121,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5198%。

  (2)选举王宏杰女士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24,711,0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8%,选举王宏杰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5,424,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185%。

  (3)选举章瑾女士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20,396,8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59%,选举章瑾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110,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51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项颂雨、程幕君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1105第0605号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项颂雨律师、程幕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10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2024-5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和会议通知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年11月8日14点30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人,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210,101,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02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共430人,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115,518,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0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比对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并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申劲锋先生为公司董事

  申劲锋得票数为323,785,24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436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114,498,39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27%。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1.02选举王小跃女士为公司董事

  王小跃得票数为323,847,54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455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114,560,69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63%。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2.《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2.01 选举周娇女士为公司监事

  周娇得票数为320,408,18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399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111,121,34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198%。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2.02 选举王宏杰女士为公司监事

  王宏杰得票数为324,711,02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20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115,424,18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85%。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2.03 选举章瑾女士为公司监事

  章瑾得票数为320,396,89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395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数为111,110,04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101%。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效票数。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______________ 项颂雨:______________

  程幕君:______________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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