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集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24年11月8日下午15:30
3、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C3天盈广场东塔56层会议室
4、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炳旭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7人,代表股份337,957,4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46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75,673,9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27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6人,代表股份62,283,4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1952%。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579,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2%;反对29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7%;弃权81,5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71,9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37%;反对29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3%;弃权81,5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席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叶坚鑫、胡宇珊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