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紫光股份有限公司384,639,7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45%)的股东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紫光专用账户”)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85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965%)。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关于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减持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计划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紫光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384,639,7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4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紫光专用账户中提存的股票为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其中因债权人未选择包含股票抵债选项的方案而结余的抵债股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由管理人按照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的书面指令进行处置。本次减持系管理人履行重整计划前述规定根据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指令所进行的减持安排。
2、股份来源
根据重整计划,管理人将西藏紫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527,684,737股公司股票用于抵偿债务,因债权人未选择包含股票抵债选项的方案而结余的抵债股票作为偿债资源提存至紫光专用账户。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4、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2,850万股,即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自2024年12月2日至2025年2月28日)。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7、本次减持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管理人承诺的情形。
8、紫光专用账户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就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宜,对于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中可根据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指令减持的公司股份,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截止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对破产专用账户中可根据本公司指令减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减持计划。自本次交易预案首次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本次交易终止之日期间,如本公司拟通过指令减持破产专用账户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本公司将审慎制订减持计划,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股份包括破产专用账户中原有的可根据本公司指令减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破产专用账户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因债权人选择包含股票抵债选项的方案而过户予债权人的,不属于本承诺函所述的根据本公司指令减持的行为。
2、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上市公司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截至本函出具日,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取决于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本次减持计划具体的减持时间、价格、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是否按期实施完成也存在不确定性。管理人将按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紫光专用账户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出具的《关于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减持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
2、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