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立案审查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本金293,586,032.90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正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1年5月19日,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以公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针对该诉讼事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20日和2024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4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6499号应诉通知书,敦化农商行因与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改判维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目前,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鉴于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后续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持续关注诉讼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6499号应诉通知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