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4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1月15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4年11月15日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本次可转债”),将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白电转债
3、债券代码:113549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0亿元
6、发行数量:发行数量为88万手(880万张)
7、面值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19年11月15日至2025年11月14日。
9、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到期赎回110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11月21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0年5月21日至2025年11月14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8.99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7.73元/股。
13、可转债信用等级:“白电转债”信用评级为“AA”。
14、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无担保。
16、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本次可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8%(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8元人民币(含税)。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本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4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1月15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4年11月15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至2024年11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白电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债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债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8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4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80元人民币(含税)。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持有人实际每张面值100元债券派发利息金额为1.80元人民币。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80元人民币。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岭南路18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6060164
传真:020-86608442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胡璇、赵亮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3、托管人(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