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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监事李欣女士的配偶李文祺先生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李文祺先生交易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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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总股本2,228,933,187股。
李文祺先生本次涉及短线交易的股数为16,100股,产生收益13,202元(计算方法:短线交易的股数×(卖出股票的价格-买入股票的价格),即:16,100股×(6.02元/股-5.2元/股)=13,202元)。
二、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监事李欣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3号),称李欣配偶上述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李欣应充分吸取教训,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自身及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李欣女士和李文祺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李文祺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李文祺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3,202元上缴给公司。
(二)公司经李欣女士确认事先并不知晓其配偶李文祺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曾向其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及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李文祺先生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所致,是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进行的自主投资决策,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
李欣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对本次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李文祺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李欣女士及李文祺先生承诺将强化自身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