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惠州联讯德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讯德威”)持有公司股份7,23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5.43%。该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并于2022年5月11日起上市流通。
公司股东淮安市捷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深圳市吉顺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捷兴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53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2.65%;股东淮安市迅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深圳市莘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迅兴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50%;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并于2024年5月13日起上市流通。捷兴投资与迅兴投资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实际控制人马卓先生一致行动人。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联讯德威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33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00%。
2、捷兴投资与迅兴投资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2,667,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00%。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承诺不参与本次减持计划,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股东联讯德威《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告知函》,以及捷兴投资和迅兴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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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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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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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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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1、股东联讯德威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人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逐步进行减持。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在每十二个月内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限制。本企业/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本企业/本人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捷兴投资、迅兴投资)首次公开发行前作出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迅捷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迅捷兴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卓系捷兴投资、迅兴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价值的认可,同时为增强广大投资者的信心,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马卓先生自愿承诺:不参与本次捷兴投资、迅兴投资的减持计划,在捷兴投资、迅兴投资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联讯德威、捷兴投资、迅兴投资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减持,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