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2024年11月4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分别申请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和申请撤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保荐工作。
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终止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的决定》(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256号),上交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三条(二)的有关规定,决定终止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