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466弄1号晶科中心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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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10,005,201,49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29,721,264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仙德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蒋瑞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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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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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议案名称:《发行证券的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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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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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议案名称:《基础股份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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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议案名称:《GDR在存续期内的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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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议案名称:《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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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议案名称:《定价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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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议案名称:《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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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议案名称:《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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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议案名称:《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限制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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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议案名称:《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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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议案名称:《承销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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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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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后适用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
4.01 议案名称: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后适用)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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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议案名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后适用)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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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议案名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后适用)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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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议案名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后适用)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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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本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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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发行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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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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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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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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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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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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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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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议案名称:《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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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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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第1-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的第1-12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方晓杰 卜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