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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丰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银河丰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1月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银河丰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3)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于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2日期间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自2024年11月13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封闭期,并于2024年11月13日(含)至2025年2月12日(含)暂停申购、赎回。

  (4)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将于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2日期间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自2024年11月13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封闭期,并于2024年11月13日(含)至2025年2月12日(含)暂停申购、赎回。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如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2、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0.01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0.01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持续持有期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进行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22楼

  法定代表人:胡泊

  公司网站: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2602房(邮编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5.2代销机构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大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银河丰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丰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或联系本公司客服中心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公司网站:www.cgf.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4、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时间并予以公告。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风险提示: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封闭期内,投资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存在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和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开放式基金为百分之十,定期开放基金为百分之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产品除外)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或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交易公告书”)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已于2024年10月30日成立,将于2024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基金场内简称:上证红利,扩位简称:红利ETF国企,基金代码/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30880,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4年11月7日在本公司网站(www.cgf.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20-0860)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1月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3)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本基金场内简称为“上证红利”,扩位简称为“红利ETF国企”。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4年11月12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单日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否则申购不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其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5)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或联系本公司客服中心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本公司网站:www.cgf.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6)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时间并予以公告。

  (7)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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