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作概述
1、2023年08月1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并支付合作意向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青海某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为项目主体)、项目公司控股股东、项目公司股权交易受托方(以下简称“受托方”,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交易的委托方)、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装公司”,为EPC总承包商)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在湖南安装公司向公司提交由中国建设银行开具、以公司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独立保函,金额为35,712万元,有效期至2024年08月10日止,以下简称“履约保函一”)后,同意公司向湖南安装公司支付合作意向金35,712万元锁定青海某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青海项目”)。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编号2023-037、2023-039公告。
2、鉴于项目公司与原EPC方湖南安装公司协商解除EPC总承包合同,并引入深圳市建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融新能源”)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第四工程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新的EPC方,为推进青海项目建设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07月11日,公司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受托方、湖南安装公司以及新EPC方深圳建融新能源(注:深圳建融新能源为新EPC联合体牵头人,湖南第四工程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出具知情确认函)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编号2024-036、2024-037公告。
3、根据《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约定,2024年07月30日,深圳建融新能源向公司提交了由中国建设银行开具、以公司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独立保函,金额为35,712万元,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0日止,以下简称“履约保函二”),受托方增补支付600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由原《合作协议》约定的950万元变更为1,550万元。《补充协议》正式生效,公司退还湖南安装公司开具的履约保函一。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编号2024-039公告。
4、鉴于《补充协议》约定的履约保函二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继续推进青海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受托方、湖南安装公司以及深圳建融新能源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依据《补充协议二》相关条款约定,深圳建融新能源承诺于2024年10月30日前将履约保函二有效期延期至2025年03月31日,受托方在《补充协议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增补支付履约保证金540万元。履约保证金金额将由原《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1,550万元变更为2,090万元。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编号2024-052、2024-053公告。
二、本次合作进展
近日,公司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受托方、湖南安装公司以及深圳建融新能源签订了《补充协议二》,协议主要内容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编号为2024-053公告。深圳建融新能源已依据《补充协议二》相关条款约定,将履约保函二有效期延期至2025年03月31日。
三、备查文件
1、《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保函修改函》
特此公告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