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07号)的核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597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104.6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170.1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62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向孙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永泰运(湖北)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运(湖北)”,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宜昌市)作为“物流运力提升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同时,该项目实施主体由宁波凯密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密克”)调整为凯密克、永泰运(湖北)(凯密克持股100%),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应由宁波调整为宁波、宜昌,并同意由公司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凯密克增资,凯密克再对永泰运(湖北)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向孙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近日永泰运(湖北)在相关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凯密克及永泰运(湖北)会同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永泰运(湖北)关于“物流运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截至2024年10月28日,账户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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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宁波凯密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3:永泰运(湖北)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1”“甲方2”和“甲方3”以下合称为“甲方”
甲方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物流运力提升项目”部分通过其全资子公司甲方2的全资子公司甲方3实施,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3物流运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殷磊刚、邱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