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光伏”)。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3,75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鑫铂光伏担保余额为83,430.00万元;公司对所有子公司担保余额为238,089.69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前公司对子公司鑫铂光伏担保余额为79,680.00万元;公司对所有子公司担保余额为234,339.69万元。
●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4月1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根据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情况,公司拟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31.50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2、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6月11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需求,公司拟为其增加不超过10.00亿元的融资担保额度,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后,公司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增至41.50亿元(此额度不包含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为开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集团资产池业务,公司及子公司互为担保及反担保对象,提供的4.00亿元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二、担保进展情况
1、公司子公司鑫铂光伏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4,000.00万元,其中存入保证金3,000.00万元。公司为鑫铂光伏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实际担保1,000万元。近日《最高额保证合同》已完成签署。
2、公司子公司鑫铂光伏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5,000.00万元,其中存入保证金2,250.00万元。公司为鑫铂光伏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8,000万元,实际担保2,750万元。近日《最高额保证合同》已完成签署。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1、工商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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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鑫铂光伏的总资产为180,087.88万元,负债总额为107,016.02万元,净资产为73,071.86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74,577.80万元,利润总额11,152.94万元,净利润10,466.52万元(2023年度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4年9月30日,鑫铂光伏的总资产为264,079.95万元,负债总额为183,448.74万元,净资产为80,631.21万元,2024年1-3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17,118.74万元,利润总额7,122.35万元,净利润7,559.35万元。(2024年第1-3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3、鑫铂光伏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4、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五、公司董事会意见
被担保人鑫铂光伏为公司子公司。公司为鑫铂光伏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生产经营需要,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鑫铂光伏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19,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39.16%;公司实际对子公司鑫铂光伏提供担保的余额分别为人民币83,4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7.34%。
公司累计对外实际担保余额为238,089.69万元(备注:近期公司对鑫铂光伏新增担保2,700.00万元。上述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78.03%,以上担保全部是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所有子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76,910.31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或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上述担保金额不包含公司为开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集团资产池业务,公司及子公司互为担保及反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金额。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银行承兑汇票票面》。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