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深燃大厦十四楼第7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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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鉴于董事长王文杰先生、副董事长黄维义先生因公务出差无法现场出席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推举董事肖春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4人,王文杰、黄维义、谢文春、石澜、纪伟毅、周衡翔董事,居学成、李耀独立董事因公务出差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3人,霍志昌监事因公务出差未出席;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2人出席会议,见证律师2人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刘芳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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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改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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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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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晓驰、王成昊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