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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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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9111;C类基金代码:009112,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17:00止。鉴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本次大会召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但最多延迟不超过一个月。如果召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T2栋4301

  联系人:邹莉

  联系电话:(0755)29395858

  邮政编码:51800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短信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短信投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发送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短信平台。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1月13日,于当日下午交易时间(即15:00)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受托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按以上格式自制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yuanfunds.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等方式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需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加盖公章的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授权的确定原则

  ①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②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6)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

  (二)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可向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号码发送表决意见。具体可咨询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0755-29395858。

  (三)其他授权或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或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4年12月9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无法按时计票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推迟计票日或采用其他适当的应对措施,并在原定计票日前于规定媒介公告。

  4、纸质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纸质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5、短信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短信表决能够核实身份且意见中包含清晰、准确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至本公司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能够核实身份但短信表决意见不清晰,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短信表决意见的手机号码须为其本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如非通过上述预留手机号码进行表决,计入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或按照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预留的手机号码。

  (4)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无法核实的,或短信表决意见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至本公司的,计入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同一个手机号码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以最后一次短信表决意见为准(短信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司短信系统收到短信表决意见的时间为准),先前的表决意见视为被撤回。

  (6)如因短信通道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本公司原因导致上述投票短信无法及时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公司无法及时收到短信通道投票的,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短信投票失效的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表决截止日前可以选择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6、不同表决方式的效力确定原则:

  如果同一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存在本人有效纸质表决意见和有效短信表决意见的,不论表决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本人纸质表决意见为准。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既由本人直接进行了有效表决,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的,以其本人出具的有效表决为准。

  六、会议召开及决议的生效条件

  1、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会议决议生效的条件为: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

  八、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邹莉

  联系电话:(0755)29395858

  公司网站:www.boyuanfunds.com

  2、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3、公证机构: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

  联系人:彭志许

  联系电话:(0755)25551435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陆奇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鉴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本次大会召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但最多延迟不超过一个月。如果召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yuanfunds.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咨询。

  4、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特此公告。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附件一:

  关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尊敬的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具体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议案,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合同约定及市场情况进行基金财产的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附件二:

  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三:

  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起始日期为2024年11月14日,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9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请填写具体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请填写具体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3、“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分开填写表决票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基金账号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

  4、此授权委托书可从相关网站下载打印、从报刊上剪裁、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关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的约定,需要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关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三)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8、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9、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终止《基金合同》技术可行性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五)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六)终止《基金合同》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再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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