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黄石中院裁定由下陆法院审理,下陆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7,000万元及利息。
●对公司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公司拟将子公司青海众友健康惠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惠嘉”)的100%股权转让给吉林省智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瑜科技”),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根据公司与智瑜科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已收到7,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在2024年4月26日将青海惠嘉51%股权过户至智瑜科技。因智瑜科技未完成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公司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下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智瑜科技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该案件已获得下陆法院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出售资产进展暨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之后公司收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石中院”)送达的智瑜科技《民事起诉状》,智瑜科技请求黄石中院解除其与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7,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出售资产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黄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鄂02民初26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吉林省智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返还 7,000万元及利息,其诉讼标的额不足1亿元,不属于本院级别管辖的民事案件,且本案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吉林省智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尾款3,000万元的案件,均基于同一份《青海众友健康惠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相同,双方争议的是同一份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如何认定以及哪方存在违约行为等。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省智瑜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于2024年9月3日由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