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月5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关注、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进行了自查,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自持股5%以上股东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处获悉,其持有公司且质押予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51,045,000股股份将于2024年11月11日10时至2024年11月12日10时(延时除外)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3%。
本次股份被拍卖过户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公开拍卖事项可能将涉及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前款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不同执行或者处置方式分别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除上述情形外,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4.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披露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20)。公司披露的业绩信息不存在提前泄露的情况。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