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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24-066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11:00在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公司3楼309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日以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郭玉洁女士召集,公司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是根据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动力源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动力源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24-064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及相关文件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承销总结及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24-065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2日通过邮件、短信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1月4日10:30在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公司3楼309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9名,实际表决董事9名。公司董事何振亚、何昕、胡一元、王新生、杜彬、何小勇,独立董事许国艺、李志华出席会议并表决,独立董事张雪梅因工作原因,书面授权委托独立董事李志华代表出席并表决,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动力源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关联董事何振亚、何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动力源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关联董事何振亚、何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24-067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69号)许可,公司向特定对象发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面值为1.00元,发行数量59,554,14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1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6,999,999.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2,480,832.44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519,167.1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10月30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1216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纸坊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11月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注: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6,999,999.60元,上述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总额存在差异系扣除保荐承销费用所致;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519,167.16元,上述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主要系部分发行相关费用尚未支付或已支付尚未置换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纸坊支行、中德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纸坊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770100100070067,截至2024年10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车载电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详、何文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德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3006005046 ,截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车载电源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户预留印鉴为甲方财务章及企业法人章。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详、何文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其他事项

  2024年3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24-069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2,942,915.84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69号)许可,公司向特定对象发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面值为1.00元,发行数量59,554,14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1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6,999,999.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2,480,832.44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519,167.1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10月30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 (2024) 第 ZB11216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低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金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由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根据发展现状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上述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募投项目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如下表所示,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元

  ■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12,480,832.44元,截至2024年10月30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为人民币968,867.92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三)募集资金置换总额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51,974,047.92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968,867.92元,合计置换募集资金人民币52,942,915.84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1228号)。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52,942,915.84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京动力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1228号)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4年10月30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该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编号:2024-068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69号)许可,公司向特定对象发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面值为1.00元,发行数量59,554,14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1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6,999,999.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2,480,832.44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519,167.1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10月30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 (2024) 第ZB11216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低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金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由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根据发展现状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上述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募投项目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如下表所示,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关联董事何振亚、何昕回避表决。该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是根据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是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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