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76 证券简称:卫信康 公告编号:2024-047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62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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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制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因此,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前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5,161,5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0,496,163.0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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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根据股东账户自行派发:西藏卫信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勇、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钟丽娟、张宏。
3.扣税说明
(1)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上述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58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账户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58元。
(4)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卫信康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50870100
特此公告。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03676 证券简称:卫信康 公告编号:2024-048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白医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医制药”)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复方电解质注射液(Ⅱ)《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该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药物基本情况
药物名称:复方电解质注射液(Ⅱ)
剂型:注射剂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规格:100ml 、250ml、500ml
申请类型:补充申请
受理号:CYHB2350360、CYHB2350361、CYHB2350359、CYHB2350358、CYHB2350362
药品注册标准编号:YBH26892024
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93399、国药准字H20193400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47262
上市许可持有人:内蒙古白医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药品生产企业:内蒙古白医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本品增加100ml规格的补充申请,核发药品批准文件;本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二、药物的其他相关情况
复方电解质注射液(Ⅱ)为多种电解质组成的复方制剂,适用于治疗伴随或预期出现酸中毒的等渗性脱水,补充细胞外液的丢失。该药品原研产品为德国贝朗的“Sterofundin?ISO”,2003年10月在德国获批上市,2012年11月中国批准进口。
经查询,中国大陆已批准上市的复方电解质注射液(Ⅱ)生产企业共有8家,包括赤峰源生药业有限公司、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中6家生产企业通过(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白医制药自2021年启动该药品一致性评价工作,该药品的一致性评价申请于2023年4月获得国家药监局受理。截至2024年9月,白医制药就该药品开展一致性评价累计研发投入约人民币573.26万元(未经审计)。
根据米内网数据统计,2024年1-6月复方电解质注射剂(含复方电解质注射液、复方电解质注射液(II)、复方电解质注射液(V))在我国城市、县级、社区及乡镇三大终端公立医疗机构的销售额约为1.74亿元。
三、风险提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白医制药复方电解质注射液(Ⅱ)通过一致性评价,将有利于该产品未来的市场销售和市场竞争,并为后续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积累了宝贵经验。上述事项对公司目前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的销售情况可能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