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被法院立案受理
2、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503,939,390.99元,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33%。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上市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5、根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PPP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发生纠纷按照行政诉讼处理。本次公司下属公司“海口棕美项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是行政诉讼。
一、本次行政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或“公司”)下属公司“海口棕美项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或“海口棕美”)系“海口国家高新区美安科技新城一期公园绿地工程和美安中心公园 PPP 项目”设立的SPV公司。现因参与实施的PPP项目协议产生纠纷事宜,海口棕美于近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对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海口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4)琼01行初173号),海口中院已决定受理案件,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
原告:海口棕美项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D293F
法定代表人:陈运祥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66号海口国家高新区创业孵化中心9楼
2、被告
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丁晖,市长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东四街6号
3、第三人
第三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0100008175251N
法定代表人:李杉,管委会主任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榆中线8.8公里处狮子岭工业园
(二)本次诉讼背景
2016年11月26日,被告委托第三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资本方,丙方)签订《美安科技新城一期公园绿地工程和美安中心公园PPP项目合同》。合同“鉴于”部分说明,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PPP方式建设海口国家高新区美安科技新城一期公园绿地工程和美安中心公园项目,本项目通过《政府授权文件》由海口市人民政府授权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实施机构。合同第6.5.1条再次明确海口市人民政府对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项目是授权关系。该等对具体建设项目的授权实质为委托关系。
合同1.3项目背景说明,本合同项目是为了完成《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市建设和规划要求,对城市公园绿地进行整理、扩建和新建。即本合同是为了实现市政府行政管理目标,为了提供公共服务而签订。
合同第3.2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3.2.7明确:“甲方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合同第16.5条约定,在项目建设或运营期内若有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情况,甲方有权临时接管。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或甲方指令、命令。
综上,本案所涉及的《PPP项目合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以及第二条第(五)项“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合同约定项目合作期1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维护期9年,自合同生效日计算。同时合同8.2.2条约定,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本项目合作期可相应顺延:(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在施工过程中,2017年9月19日,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海口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463号),明确“取消中心公园项目建设,原美安科技新城一期公园绿地工程和美安中心公园PPP工程项目停止执行,将中心公园与一横河绿带一起调整为带状公园,作为空间隔离带”,利用其行政主体地位变更了《PPP项目合同》,导致部分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部分建设内容终止建设。
其后,2017年9月27日第三人作出《海口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2017〕65 号):“根据市政府〔2017〕463 号文精神,对中心公园项目建设内容作重大调整变更,建设内容改为一横河、环河海绵化改造及周边绿化带项目”, 9 月 28 日《中共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会议纪要》(〔2017〕36 号)明确对原《PPP项目合同》建设内容进行变更,并确定继续由原告进行实施。
原告按被告要求,在美安中心公园已完成部分施工的情况下停止建设,完成了变更范围后的科技新城一期公园绿地建设。2018年6月21日第三人出具《关于美安科技新城一期公园绿地工程和美安中心公园PPP项目建设期修正说明的函》,根据实际情况将建设期修正为两年零七个月。工程竣工后,2018年9月5日由监管、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共同出具《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19年4月30日第三人作出《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2019〕31号)明确“原则同意美安科技新城一期公园绿地工程和美安中心公园PPP项目以2018年9月5日的现状计量和验收时间做为该项目进入运维期的时间节点。”
按照合同约定,项目进入运维期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项目服务费,包含可用性付费及运营维护费,其中可用性付费包含工程建设成本、资本金回报和融资利息补贴。原告多次与被告的代表即第三人沟通,要求对项目进行结算并支付费用,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费用,逾期支付已达6年,原告运营艰难。
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2024年1月22日,原告向第三人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向被告移交案涉PPP项目,因此,原被告签订的《PPP 项目合同》已经解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可用性付费及运营维护费等费用,因被告逾期支付可用性付费及运营维护费等费用,因此,被告还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被告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委托第三人与原告签订《PPP 项目合同》实施海口市城市绿地建设项目,并将本案PPP项目纳入海口市财政预算,由市政府财政支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单方面要求变更合同建设范围,且逾期支付项目服务费,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作为《PPP 项目合同》的签署方和实际实施方,应与被告承担共同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海口国家高新区美安科技新城一期公园绿地工程和美安中心公园PPP项目合同》;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回购上述合同项目并支付原告投融资及成本款项373,998,495.24元:其中(1)运营期9年的可用性服务费348,507,822.54元;(2)运营维护费,自2018年9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接收项目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15日为25,490,672.70元;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可用性服务费违约金,以每年应付未付可用性服务费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15日为117,347,561.95 元;
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运营维护费违约金,以每年应付未付运营维护费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15日为12,593,333.80元;
5、请求依法判决第三人对第2、3、4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目前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海口中院已受理本案,并已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4)琼01行初173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对外披露《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公告中披露了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9月9日期间,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小额诉讼、仲裁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本次诉讼案件外,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1月4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新增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合计14,905.35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53%。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遵循会计准则的谨慎原则,及时跟进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4日
附件一:
2024年9月10日-2024年11月4日期间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说明:本表仅列示2024年9月10日-2024年11月4日期间新增涉案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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