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4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4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珠津工业区凯撒工业园珠津一街3号楼3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冯立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97人,代表股份60,544,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80人,代表股份35,041,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17人,代表股份25,503,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2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3人,代表股份43,034,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76人,代表股份17,531,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3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17人,代表股份25,503,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孙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54,140,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222%;反对5,8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34%;弃权5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630,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183%;反对5,8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16%;弃权5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郭佳、林嘉豪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