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4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0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20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邵兴祥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5人,代表股份132,725,784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26.556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股份129,906,184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25.9919%。
(2)股东参与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236人,代表股份2,819,6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0.564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250人,代表股份8,507,256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1.7021%。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132,109,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5%;反对2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1%;弃权352,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7,890,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537%;反对2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68%;弃权352,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指派邓薇律师、石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