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4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上午9:15~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2号北京圆山大酒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乔徽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45人,代表股份166,475,5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3,420,27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2人,代表股份3,055,25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6%。
2、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赵晓彤律师、吴怡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1.01 关于选举杜奕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893,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9,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858%。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同意选举杜奕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1.02 关于选举王亮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65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2,6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83%。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同意选举王亮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1.03关于选举杨敏丽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861,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7,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491%。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同意选举杨敏丽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对每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
2.01 关于选举曹邦俊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668,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4,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04%。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同意选举曹邦俊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 关于选举沈进长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713,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4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9,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438%。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同意选举沈进长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晓彤律师、吴怡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