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11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发布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4年11月4日发布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12月7日证监许可【2023】2775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于2024年2月5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

  4、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如涉及)的送达地址:

  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如涉及)可邮寄、快递或直接交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02-11房间

  邮政编码:100101联系人:赵静

  联系电话:400-818-0990,010-5730380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持续运作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1月4日,即在2024年11月4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4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17:00止的期间内(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送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持续运作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02-11房间

  客服电话:400-818-0990,010-57303803

  联系人:赵静

  电子邮件:services@founderff.com

  网址:www.founderff.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联系方式:010-81139007

  联系人:李小青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附件二:《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5日

  附件一:

  关于持续运作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于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持续运作的解决方案。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持续运作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实施持续运作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持续运作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采取相关基金持续运作的措施以及确定基金持续运作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1月5日

  附件二:

  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12月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方正富邦致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2024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使用的现时有效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其更新。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