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4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18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代理董事长张莉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51人,代表股份289,508,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5,164,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48人,代表股份164,344,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8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50人,代表股份175,828,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8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483,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48人,代表股份164,344,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804%。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147,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7%;
反对52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8%;
弃权835,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466,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56%;
反对52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4%;
弃权835,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公司委托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占荔荔律师、何小凤律师现场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占荔荔确认的《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