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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子公司盈科汇金(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科汇金”)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盈科汇金(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詹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公司名称、办公地址、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与实际情况不符。詹志斌自2019年12月至2024年1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合规运作水平。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1、因控股子公司盈科汇金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在收到警示函后,公司、控股子公司盈科汇金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青岛证监局的要求,对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公司、控股子公司盈科汇金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不断提高内控管理质量,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