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合计1,292.04万元(包括本金1,002万元及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5日的利息290.04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于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应收票据,公司已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的子公司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景峰”)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递交《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证据材料。近日,贵州景峰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4)黔0103民初18406号】,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贵州景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关于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被告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
被告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贵州景峰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中华路支行、云岩支行(以下统称为“贵州工行”)处理42张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为6,891.14万元。贵州工行在托收邮寄票据过程中丢失6张票据,丢失票据至今未能兑付,涉及金额1,002万元。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2万元及利息290.04万元,利息起算时间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开始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9%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5日,实际应计算至三被告最终支付给原告之日止。
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车险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应收票据,公司已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