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A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3亿元,回购价格不高于13.02元/股,回购数量不低于1,600万股,不超过2,3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0%-0.71%。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062号)、《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2023-063号)、《回购报告书》(2024-007号)。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已回购数量为4,999,94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550%,最高成交价格为9.96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8.1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4,290,135.50元(不含交易费用)。前述回购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