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煤国际”)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3-043号),对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兴煤业”)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并于2024年5月18日公告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临2024-020号)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长春兴煤业和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长春兴煤业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案件诉讼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55号10号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左云县酸茨河村南。
二、一审判决结果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托管费用节余款12,907.9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驳回反诉原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3、驳回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31,210元,由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负担781,494元,由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9,7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二审判决结果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托管费用节余款及库存材料款12,784.74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3、驳回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4、驳回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一审受理费1,131,210元,由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负担781,494元,由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9,7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1,172,127.64元,由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负担794,416.70元,由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7,710.94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二审判决结果,长春兴煤业承担托管费用节余款、库存材料款、资金占用费及部分诉讼费,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已按照本案一审判决结果确认预计负债15,052.33万元,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