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24-073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0.8亿元-1.6亿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9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2024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22)。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8,869,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最高成交价为6.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0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06,382,452.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回购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结合市场情况及公司资金安排,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24-074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完成减资工商变更
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浙江英洛华引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引力”)注册资本由10,200万元减少至4,080万元,减少的部分由英洛华引力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同比例减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二、工商变更登记进展情况
近日,英洛华引力已完成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由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登记如下:
1、名称:浙江英洛华引力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M04B01K
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何剑锋
5、注册资本:肆仟零捌拾万元整
6、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7日
7、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大道196号科技大楼(自主申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销售;磁性材料销售;磁性材料生产;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浙江英洛华引力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