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金泉”或“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2、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内容包括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等信息,公示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1日。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若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示已满10天,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