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股份”或“公司”)为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1,102,627.55元及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9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初2281号】,南京中院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27.55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5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24-054)。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因不服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暨应诉案件通知书》【(2024)苏民终1446号】及开庭传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峰股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
原审被告:徐翔、徐长江
(二)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21)苏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即“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1、文峰股份主观上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行为,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共同侵权,从而判决文峰股份就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在因果关系认定及投资者损失计算等方面亦存在错误,忽略了投资者自身因素及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所造成的影响,不当扩大了赔偿责任范围,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3、本案判决结果影响巨大,恳请二审法院在裁判时充分注意对文峰股份现有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依法坚持“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