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暂不涉及金额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常某某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2024)甘01民辖终247号《民事裁定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司撤回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A1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兵,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常某某,男。
常某某作为持有公司419,500股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撤销被告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4年8月31日,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并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9日,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已将案号补正为“(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二”),兰州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立即停止依据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公司不服上述保全民事裁定,并于2024年9月10日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2024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常某某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及(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二保全民事裁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日、2024年9月11日、2024年10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申请。
2024年11月1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常某某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之管辖权异议撤回的(2024)甘01民辖终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90345元(本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2%;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仍然合法有效。
本次公告涉诉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甘01民辖终24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