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仲裁所处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等待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涉案金额:64,345,914.21元;
● 对公司影响:相关仲裁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宁夏汉尧富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拖欠公司的工程款及公司遭受的损失共计64,345,914.21元。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对本次仲裁的受理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夏汉尧富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二)仲裁请求内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所拖欠工程款人民币62,449,008.30元及遭受的损失(以人民币48,649,008.3为基数,自2023年7月16日起以欠款发生时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21日为人民币1,896,905.91元),共计64,345,914.21元;
2、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3、裁决本案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包括财产保全函费用和法院收取的财产保全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汉尧石墨烯储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夏汉尧富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签订《锂离子电池石墨烯三元正极材料及导电浆料项目智能产线设计建造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发包的锂离子电池石墨烯三元正极材料及导电浆料项目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人民币1,295,000,000元,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019年5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变更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确定一期工程合同价款为420,000,000元,二期工程合同价款为875,000,000元。2019年12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变更协议》(二),双方在协议中将一期工程合同价款由420,000,000元变更为235,000,000元,并对工期进行了调整。2021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签订了《变更协议》(三),双方在协议中对一期工程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其中一期工程的2#车间最终结算价格为102,566,400元,一期工程的3#车间结算价格暂估为140,431,600元,根据实际发生工作量据实结算,其中在一期工程的3#车间的结算方式中约定:被申请人应当于设备带料运行45天后确认3#车间的工程项目总额,支付至项目款总价的90%,同时进行设备验收,缺陷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项目总价10%的尾款。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20年12月完成了一期项目2#车间的工程建设,于2020年12月10日与被申请人办理了2#车间工程项目结算,结算价格为102,566,400元。2023年7月,申请人完成了一期项目3#车间的工程建设,并于2023年7月19日与被申请人办理了3#车间工程项目结算,结算价格为138,000,000元。以上合计工程款为240,566,400元。2023年7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完成了一期项目2#车间、3#车间的整体竣工验收,现缺陷保修期已届满,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合同签订以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78,117,391.70元,尚有工程款人民币62,449,008.30元未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支付工程款事宜,但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仲裁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仲裁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