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3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4号主要内容
“你公司2022年3月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募投项目“智能成套电气设备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智能成套项目)建设工程投资额为22,032万元,该项目可研报告明确其中办公楼投资额为2,240万元。2023年10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新募投项目的公告》,智能成套项目建设工程投资额调整为19,492.10万元,办公楼投资额调整为2,740.86万元。截至2024年6月末,智能成套项目办公楼实际投资2,511.06万元,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检查发现,上述办公楼未按计划用于智能成套项目,而是供你公司管理总部办公使用,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不一致,也未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并在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重庆监管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及时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日